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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考点精粹-贪污贿赂罪考前要点梳理

网络 发布于2024-11-29 法规政策 28 次 0

贪污贿赂罪考前要点梳理

【贪污罪】
1.概述
1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委托型”、“委派型”、“协助型”的国家工作人员。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即帮助犯教犯
2贪污罪和一般财产犯罪的区别在于贪污罪利用了职务之便行为人对特定的财物具有管控的权力和职责
受贿罪
1.成立
1受贿罪不需要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也不需要把事情办成,只要求承诺即可
2)如果事前无约定,在退休之后收受他人财物的,不构成受贿罪
2.既遂收受财物即为受贿罪的既遂,如果是收受购物卡或借记卡的,收受卡即为既遂,不需要实际取出或者使用卡内的钱
3.罪数受贿罪与其他犯罪一般都是数罪并罚,但受贿包括构成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情形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
1.主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
2.职务侵占需要利用职务之便,即对财物有管控的权力和职责
3.卸货员对自己搬运的货物没有管控义务,其只是占有辅助人
【挪用公款罪】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2.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单位的工作人员
3.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区别前者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后者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主体:身份犯,国家工作人员
2.如果能查明来源涉及的具体犯罪的,不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产生既判力之后,发现来源合法的,维持原判决发现来源非法的,另行定罪
【斡旋受贿】
1.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且构成本罪要符合“就事论事”的条件,即行为人没有向实际办事者告知自己收钱的事实。即国家工作人员+“就事论事”=斡旋受贿受贿罪
2.斡旋受贿不包括自己收受财物,而通过直系下属行使权力的情况上述情况应当认定为普通的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影响力产生于包括亲友等关系,也包括“要挟”的制约关系
2.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且构成本罪要符合“就事论事”的条件。即行为人没有向实际办事者告知自己收钱的事实。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就事论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果告知办事者自己收钱的事实或者转交财物,行为人一般属于受贿罪的帮助犯和行贿罪的帮助犯,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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