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部右侧
顶部左侧
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政策 > 正文

“一权多保”中“人保+物保”的实现顺序?

网络 发布于2025-02-12 法规政策 80 次 0

在讨论“一权多保”中,特别是当债权同时存在【人保】(比如保证)和【物保】(比如抵押、质押等)时,实现这些担保的顺序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理解这个知识点很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如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关系到担保人的利益。


首先,如果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债权实现的顺序做了明确约定的话,那么最简单直接,就是按照他们之间的约定来执行。比如说,孙悟空借给猪八戒一笔钱,并且让沙僧作为保证人,同时猪八戒还把自己的一件宝贝作为抵押物。如果大家事先说好了,万一猪八戒还不上钱,先找沙僧要钱,那债权人孙悟空就得先向沙僧追债。这种情况下,就好比几个朋友一起出去吃饭前商量好谁请客一样,大家都同意了,自然就按商量的结果来。


其次,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但债务人自己提供了物的担保,比如上面例子中的猪八戒用自己的宝贝做抵押,那么根据规定,债权人应该优先通过处置这个抵押物来实现债权。这样做有两个好处:一是因为最终负责偿还债务的是债务人本人,所以先用他的东西抵债可以减少后续可能发生的纠纷;二是通常来说,实物资产的价值比较容易评估,也更稳定,对债权人来说风险较小。这就像是你去银行贷款买车,银行会要求把车作为抵押物,万一你还不了款,银行可以直接处理这辆车来弥补损失。


最后,如果既没有特别约定,又涉及到第三方提供的物的担保以及保证的情况,比如除了猪八戒的宝贝外,还有唐僧愿意为这笔借款提供个人担保,这时法律认为应当平等对待这两种形式的担保,债权人可以选择任意一种方式来实现其权利。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形下,两种担保形式所涉及的财产性质不同,无法简单地判断哪一种更有利。这就类似于如果你有两个好朋友都愿意帮你背书,那你就可以自由选择让谁来帮忙解决问题。


总结一下,“一权多保”中“人保+物保”的实现顺序首先是看有没有事先约定,有的话就按约定办;如果没有约定,而债务人自己提供了物的担保,则应先尝试通过该物实现债权;若上述条件都不满足,即存在第三方提供的物的担保及保证时,则债权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希望这样解释能让大家对这个问题有更清晰的认识!


转载请注明来源:“一权多保”中“人保+物保”的实现顺序?

本文永久链接地址:https://wenmiyanjiu.com/post/616.html

郑重声明:
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网络收集整理、网友上传,并且以研究交流为目的,仅供大家参考学习,不存在任何商业目的与商业用途,不对任何资源负法律责任。如无法下载,联系站长索要。

发表评论 已有 0 评论

×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最新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