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执分离”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基本内容之一,已在法院系统深入推行并取得成效。它是指在具体操作上将审判阶段与执行阶段分两步走,即由审判职能部门与执行职能部门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能和程序进行审判和执行。世界各国法律对行使民事执行权的主体规定不同,但民事案件实行“审执分离”是共同的。这是人民法院机构改革的成果,也是符合人民法院内部审判权与执行权合理配置科学理性的要求。
但是目前我国法院审执分离后有些地方也暴露出了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
一、审判与执行分工又“分家”。
审判和执行在一个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在一组当事人的眼里,只是一场官司,一次诉讼。当事人对一次诉讼的期待值、评价值是一致的、连贯的。而由于我国法院对审判和执行往往有着不同的条线考核机制,审判法官为了追求形式结案,而没有更多地考虑胜诉方权利的具体实现,对当事人不负责任的哄骗:“到了执行阶段可以怎么怎么……”;或者匆匆下判,对当事人财产保全的请求,因为怕麻烦而不予理睬。
笔者就见证了这样一份判决:被告王某应该每月给付其母亲赡养费100元。这样的判决,被告一次没有履行,原告申请执行后,进入执行程序,按照我国法院现行的收费办法,执行费是执行标的的几倍,一年下来,这份判决引起了数个执行案件,赡养费不足千元,执行费却高达数千元,人为地造成了执行难。另一方面,执行人员埋怨甚至挑拨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意见,把矛头引向审判人员。这样一来,看似缓解了被执行人与执行员的对抗情绪,其实,深层次上严重损害、削弱了判决书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二、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分化、异化
由于审执分离带来的分工不同,法院原有的审判人员开始分化,这样的分化同时导致了审判人员与执行人员在法律专业知识、思维习惯、工作方法,甚至生活方式上出现异化。有很大一部分人甚至这样区别两类人员:审判法官是坐堂问案的文官,他们是秀才,他们需要相当的法律专业知识、理论功底来裁判说理;执行法官是吃苦耐劳,跑腿找人,上门讨债的武官,是粗人,他们不需要多讲大道理,只要“凶”、“狠”,追到钱,“抓到老鼠就是好猫”……
上述状况的出现,笔者认为只是审执分离出现的一些负面效果,调节不好当然会有害于解决“执行难”,但这毕竟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并不能因此否定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的改革成果,只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稍作调整,是完全可以克服的。
一、加强审执配合,树立大审判,大执行的理念。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全体人民法官的最高理想境界,包括审判法官和执行法官在内的全体法官都应该树立公平、正义、高效、文明、廉洁的司法理念。现在有一些法官把自己所从事的职业称之为混饭吃,把自己办理案件比作工人完成记件工作一样,形式上以追求完成一个案件为根本目标,对办理案件单纯从符合审理时限,表面理解办案质量,片面追求办案数量,而没有把法官的最终使命与自己所办理的案件结合起来——维护公平正义,传播法律文明。
比如审判法官在办理纠纷案件时更远地想到保护胜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审判结果能够顺利地执行,那么审判法官完全可以利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措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准确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样也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由于延误战机而导致的执行难。另外一方面,执行法官也应该从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判决的确定性的高度开展执行工作,那样将极大地将正义进行到底。而有些执行法官转移、甚至挑拨被执行人对原生效判决的意见的做法实在是愚蠢之举动。
二、调整法院考核机制,促进良性循环
正如上文分析的,法院实行审执分离以后,采取不同的考核机制,笔者认为是导致审执分离出现一些负面效果的制度原因。法院考核机制对于所有法官来说是个指挥棒,就象一个生产小组的积分制度一样,人们必然会想尽一切办法多多积分。
目前我国法院绝大部分的考核机制都是一个非常形而上学的东西,纯粹是一个表面量化的东西,比如所有有办案任务的法官每年都有办案数量考核指标。这往往是基本分。完不成这个基本分,也就意味着年终将有可能拿不到基本奖金,而对于靠这些工资奖金维持生计的中国法官来说,这也许比任何正义观念更加要紧。
关于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法院法官考核评定机制,笔者正在“长考”中,在此不予赘述。比如,打破条线封闭式的考核,量化考核不是到案件数量为止,而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细化到每个案件的每个环节等等。
解决执行难是我国特定时期特定背景下的一个长期任务,我们不仅要找原因,想办法,而且对已经采取的办法措施在试运行一段时间以后,还要不断反思,不断总结提高。本文也可以说是对“审执分离”改革措施的反思,当然很不全面,只是希望引发广大同仁的思考。
(作者单位: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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