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举世瞩目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召开,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明确提出:“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解决执行难,进军号角再次吹响。
而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奋斗,全国法院系统已逐渐找到了解决执行难的正确路径。
2013年11月,在全国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建设现场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了“一性两化”基本工作思路,即依法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全力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大力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
2014年7月25日,在福州召开的全国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现场会上,周强院长强调要把信息化作为加强执行工作的“牛鼻子”牢牢抓住,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破解执行难问题,让人民群众看到执行工作新气象。
2013年6月,刘贵祥履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面对执行工作多年来积累下来的问题,他牢牢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周强院长有关执行工作的要求,贯彻落实“一性两化”基本工作思路,大刀阔斧地推进改革创新措施,解题“执行难”,以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刘贵祥接受了《人民法治》的专访。
《人民法治》: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破解执行难,《决定》提出了执行体制改革的要求,“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您2013年6月出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正好赶上这一节点,您如何看待这一改革?您认为,应该如何将审判权与执行权在体制上进行分离?
刘贵祥局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改革“要有强烈的问题意识,以重大问题为导向”。我理解,《决定》关于执行体制改革的要求,就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是要切实解决执行难这个问题的。我们落实《决定》相关要求时,应注意把握其问题导向。
执行难问题长期存在,成因复杂。解决执行难,也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就是解决执行难的一项重要措施。应该说,在《决定》出台前,法院系统内部已经开始了关于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的改革。从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地方法院陆续将执行工作从审判庭分离出来,交由专门设立的执行庭来负责。现在,全国四级法院均全部成立了执行局,专门负责生效裁判的执行,积累了很多经验,也取得了比较大的成绩,审判权与执行权在法院内部的分离改革成效明显。《决定》关于“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的要求,既是对法院内部审执分离改革的肯定,也体现了要进一步推进审执分离改革的决心。
进一步推进审执分离改革的具体方向和路径是什么?《决定》没有直接说明,社会各界有不同的解读,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彻底外分”,即是将整个执行工作从法院分立出去,交给其他的司法或行政部门负责;二是“深化内分”,即认为虽然在法院内部已经实现了审判部门和执行部门的分离,但是分离得不够彻底,例如,行政判决的执行工作很多还在行政庭,财产刑的执行工作很多还在刑庭。另外,执行权包括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是司法判断权,应和执行实施权分离,因此,该两项权力至少不能都由执行局内的同一个机构来行使。综合上述,法院内部的审执分离尚不完全,推动审执分离的工作重点就是在法院内部将审判和执行作进一步的分离;三是“深化内分、适当外分”,这其实是对前面两种解读的一种综合。“深化内分”就是刚才讲到的第二点,“适当外分”则是将执行工作的一部分交由法院以外的其他部门来做。例如,《决定》中提到了“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但现在,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执行在司法行政部门,死刑的执行则在法院,那么,就可以考虑将死刑的执行一并交由司法行政部门来负责。还有财产刑的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等,均跟刑事判决有关,均可交由司法行政部门或其他部门来负责。
应该说,这三种观点均有一定的道理,具体采纳何种观点,选择何种模式,不能轻率作答,而应该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通盘考虑,慎重抉择。我认为,在抉择时,至少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有利于解决执行难。刚才我已说过,《决定》提出执行体制改革的要求,目的是要解决执行难。我们在推进审执分离改革时,应牢牢把握这个问题导向,要让推进执行体制改革的过程,成为群众能感知到的、实实在在地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过程。
执行难,千难万难,第一难在查人找物上。人民法院认识到了这个问题,通过大力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来解决查人找物难的问题。现在,覆盖全国的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已经基本建立,任何一家基层法院都将能通过这个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人找物之难将渐行渐远。现在推进审执分离,不管是“内分”,还是“外分”,都应充分重视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将执行工作交由具备建设、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条件的部门来负责,以切实解决执行难,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直观见证审执分离改革的成效。
第二,要避免发生执行效率降低的问题。执行程序的环节比较繁杂,与之相应的是,执行权的构成也较为复杂,既有执行实施权,如具体的查封、扣押、变卖措施等;也有司法判断权,如对执行异议、复议的审查处理等。就司法判断权而言,几乎所有国家均认同其本质是司法权,只能由法院来行使。因此,外分执行权,只能外分执行实施权。但是,在执行实施权外分后,在执行实施的各个环节中,当事人仍可能会提出执行异议或复议等属于司法判断权处理的事项,其一旦提出,就必须重新请求法院作裁断。这样就可能导致当事人在法院和其他部门间来回奔波,加大了其申请执行的时间与金钱成本,还可能导致各个不同部门间的相互推诿扯皮,造成执行程序延宕,降低执行效率。因此,如果决定外分执行实施权,就要特别注意未雨绸缪,制定好预案,拿出切实有效的配套措施,避免发生执行效率降低的问题。
第三,要深入研究其他国家执行体制的设立与运转情况。我们常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又说“前车之辙,后车之鉴”。在推进审执分离改革进程中,应充分注意其他国家的相关做法,特别是要注意总结有关国家已经进行的审执分离改革的成败得失,确保审执分离改革行稳致远。
我们对世界几十个国家执行体制的设立与运转情况进行了研究,发现各国执行体制虽各有特点,但却都有一个共同点:即下达执行命令、对执行行为的最终判断等均由法官负责,而且这些法官大多是资深法官。现在所知的例外就是瑞典和瑞士,这两个国家均是单独设立一个独立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如果我们要将执行彻底外分出法院的话,就要特别注意研究瑞典和瑞士这两个样本。
另外,越南在2002年前后进行的司法改革中,将执行从法院分离出去,交给行政机关负责。但据越南来华访问的司法代表团介绍,改革后,执行难问题并没有缓解,实际执结率不升反降,从过去的30%左右降为10%左右,因此,他们认为这个改革措施在总体上是失败的。我们认为,越南将执行从法院外分出去的改革效果不佳,问题不一定出在外分本身上,可能是相关配套措施没有及时跟进所致,但越南的改革实践,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对其加强研究,找准症结,为我们的执行体制改革提供镜鉴。
《人民法治》:您履新以来对执行工作最大的感触是什么?
刘贵祥局长:最大的感触就是任重道远,执行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有差距,还有很大改进空间,需要付出艰苦努力,需要担当精神,需要攻坚克难的毅力。我曾长期在审判庭工作。与审判业务相比,执行工作难度更大,社会关注度更高,表现在:
第一,执行是要实现生效裁判,将纸面的东西变为现实的东西,这个过程是复杂的、动态的,既有“文”的,如出裁定、作文书等,也有“武”的,如采取强制措施等。过程复杂,流程节点多,工作强度与难度相应增大;
第二,执行是整个司法程序的最后一个阶段,要真刀真枪地从债务人口袋中掏钱,其遇到的阻力通常要比审判更大。因此,司法中的暴力抗法,主要就是发生在执行环节中。
第三,执行中会面临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尴尬。执行能否到位,最终取决于债务人有无财产,如果债务人没有财产,执行即使使出浑身解数也无法实现判决,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而据保守估计,每年至少有40%的执行案件的债务人是没有财产的,这些案件在执行程序中无法消化,又无其他特别畅通的出口,于是就年复一年地沉积在法院,数量越积越多,成为横亘在执行面前的大山。客观地讲,这部分积案并非法院的原因造成的,但却可能被不知情的人视作是法院的问题,导致法院执行承载了其不应承载的压力。这一点,我在后面还要谈到。
第四,执行历史欠债较多,表现在实际中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执行立法滞后,强制执行法迟迟未能出台,有关执行的司法解释体系也很不完善;二是执行立案、结案等缺乏统一标准,导致执行案件底数的统计口径无法完全统一,在数据上出现偏差,对案件的全流程管理带来不利影响;三是执行队伍整体素质在历史上曾经良莠不齐。其原因在于,有的地方法院仅看到了执行权中有执行实施权,而未看到还有执行判断权,因而认为执行就是简单、机械地落实判决而已,不需要扎实的法律功底,于是乎就将一些从审判庭淘汰下来的人员甚至后勤人员等安排进执行队伍。这部分人员在行使执行判断权时,面对错综复杂的法律和事实关系,容易出现失误。当然,需要指出的是,这个问题早已引起各级法院的高度关注,经过努力,执行部门的“进人关”已经越来越严,在岗人员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升。
第五,受制于执行环节繁杂、执行案件数量多、执行法规体系不健全、执行人员整体素质等诸多因素,执行中会产生一些不规范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问题,甚至滋生廉政风险。
这些问题的存在,令人忧心忡忡,甚至食不甘味,夜不成寐。每当媒体曝光一个不廉执行案件,作为执行局长,我感觉就像是鞭子抽在身上。职责所在,我不敢有任何懈怠,该担当的必须担当,必须“逢山开路,遇水架桥”,倾尽所能,只争朝夕,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去解决,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我坚信,有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有最高法院党组及周强院长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全国法院执行干警就有坚定的信心和非凡的勇气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近两年会使社会和人民群众对执行的认可度有明显提高。
《人民法治》:我们都注意到周强院长提出的“一性两化”工作思路,您能简要作一介绍吗?另外,法院执行工作贯彻这一思路都有哪些举措?
刘贵祥局长:“一性两化”基本工作思路是着眼于执行工作新的实践,经过充分调研提出来的。“一性”就是依法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两化”就是全力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大力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
按照这个基本工作思路,全国法院执行系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强制性是法院执行的本质属性,没有强制性作保障,执行工作就无法顺利开展。在依法突出执行强制性方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活动;各级人民法院在具体执行时,还注意依法用足用好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目前,我们正在就“拒执罪”的适用条件和程序等问题,与有关部门一起调研,努力解决“拒执罪”立案难、适用率低的问题,切实发挥其在遏制规避、妨碍、抗拒执行方面的威慑作用。
在法院信息化建设方面,周强院长深刻指出,当今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加快推进信息技术的全面应用,满足审判执行工作需要,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可以说,整个法院系统的信息化建设现在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具体到执行领域,主要是建立起了覆盖全国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案件流程管理系统、案件流程公开系统、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系统和远程指挥系统等。执行信息化推动了执行模式的深刻变革。
在执行规范化建设方面,一方面,我们着力完善执行司法解释体系和相关的执行操作规范,把执行权关进量身定做的“制度笼子”。例如,我们今年调研起草了6个司法解释,其中,《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已经公布实施,有关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当事人的变更追加、执行参与分配等司法解释已经或准备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另一方面,我们通过执行信息化建设促进执行规范化建设。比如,以信息化的手段设置执行案件关键节点的管理与控制程序,执行法官未按规定操作或关键节点过期操作,马上会受到系统的自动警示。而执行案件流程公开,则是把执行关键节点的信息分别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置于当事人及社会的监督之下,形成阳光、动态的运行机制,使执行人员必须在规范状态下履行职责。
就实际功用而言,“一性两化”都是着眼于构建执行工作的长效机制,属于治本之策。在治本的同时,我们也注意治标,紧紧抓住目前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一系列的专项活动,立竿见影地予以解决。即所谓标本兼治,用治标为治本换取空间和时间。
治标行动之一,是去年推行的涉党政机关专项积案清理活动。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法委的大力支持下,在各级党政机关的配合下,总共执结标的额256个亿,取得了良好效果。在开展该专项活动的基础上,我们还建立了一个长效机制,即每半年在全国法院系统通报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的情况,同时还通报给相应的地方党委,以期尽量避免产生新的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
治标行动之二,是我们于2013年12月份部署了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活动。什么是涉民生案件?主要就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工伤、劳动争议等关系到当事人基本生计的案件。为什么选在2013年12月份部署开展?因为农历春节在2014年1月份,春节在即,辛苦一年的农民工兄弟期待及时拿到工酬回去过节;当然,还有另外的考量。比如,平时找不到的被执行人可能会回家过春节,利用这个时间节点容易找到被执行人。许多地方的执行人员在除夕夜还坚守岗位,查找被执行人。坦率地讲,开展一项活动,确实是煞费苦心。这次专项活动截止到2014年6月25日,全国法院共执结涉民生案件157388件,执行到位标的额近60亿元,案件执结率85.73%,标的到位率65.35%。
治标行动之三,是于2014年6月部署开展的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这个专项活动直接针对法院内部存在的执行失范行为和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问题,是“自己革自己的命”。活动期间初定为一年,活动抓手是清理一年以上的未结案件,其数量初步估计在三百万件左右。其中,有两类案件作为清理重点:一是涉民生案件,二是涉金融案件。将涉民生案件作为重点,是因为其关系群众的基本生活,不能有任何怠慢,必须常抓不懈。将涉金融案件作为重点,则主要是考虑到维护金融和经济安全之大局。
核查全国的执行案件底数是开展这个专项活动的重中之重。正如前述,受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所限,客观上导致大量的执行案件积压下来,经年累月之后,随着执行人员新老交替,在执行案件接力办理的过程中,如果管理工作不到位,就会导致执行案件底数不清,一些执行案件在管理体系之外循环,形成廉政风险和廉政“黑洞”。而且,数据是信息化建设的根,没有准确的执行案件底数,执行信息化建设就无从谈起。因此,我们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以勇于担当、勇于自揭伤疤的精神,坚定地开展核查执行案件底数、彻底消灭案件体外循环的行动,下决心向社会、向人民群众提供公开、透明、准确的执行案件家底,彻底消除廉政隐患。
核查执行案件底数,动的是执行工作的陈年积弊,工作量大,核查出的真实情况可能还会引发一定的社会反响,一些同志有种种顾虑和担心。但是,我们这是在坚定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严三实”要求。正如周强院长所说,“要抱着对人民群众负责任的态度,是多高的执行率就是多高的执行率,是什么数字就是什么数字,实事求是”,揭示问题,解决问题,是政治责任,也是法律良知和工作担当。
为了确保核实案件底数工作实事求是地扎实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将于2015年1月派出15个检查组,检查全国各省法院核实出的案件底数是否准确,有多大的差错率。检查结果将在全国法院系统通报。
《人民法治》:您刚才提到了执行信息化建设,并将其作为解决执行难的一个治本之策。应该说,近一个时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信息化建设方面接连发力,妙招迭出,在全社会引起了良好的反响。您能就此具体谈一谈吗?
刘贵祥局长:执行信息化建设从2013年6月推行至今,已在全国60%的省全面推开。进展快的省份,例如广东、广西、福建、安徽、江苏、浙江等,已形成了从省高院到基层法院三级互联的、完整的网络化执行查控体系。
执行信息化建设以执行指挥系统建设为载体,推动了执行模式的深刻变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覆盖全国的网络执行查控体系。覆盖全国的网络执行查控体系是执行指挥系统最为核心的组成部分。为什么要建这个查控体系?就是要高效率地查人找物。
前面提到,执行难,难在查人找物。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找不到被执行人和可供执行的财产,说破天也没有办法实现生效裁判。而据统计,至少有70%的裁判文书生效后找不到相关被执行人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实就是这么“骨感”!
这个难题依靠传统模式无法根本解决。传统的模式是怎么样的呢?就是执行人员东奔西跑,到各个部门去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如,查存款信息要到银行,查房屋信息要到房产部门,查股权登记信息要到工商部门,查车辆信息要到车管所,等等,大海捞针,希望有所发现。传统模式带来几个问题:第一,查找效率低,耗费成本大,这个不言而喻;第二,尽管执行人员已经殚精竭虑地去查找,但所查范围还是有限,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地毯式”搜索,因此给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论时,没有太强的说服力,当事人可能会说“还有一些省没查呢,怎么就说无财产可供执行!”;第三,造成选择性执行。执行人员囿于时间和精力,就会选择那些容易查找财产的案件办理,而对那些难以查找财产的案子则绕着走,搁置不办。
“举目有风景之异,思之有今昔之叹”。环顾四周,执行工作面临的一个“风景之异”就是信息化浪潮扑面而来,信息化手段的运用越来越广泛,很多部门包括人民法院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络管理体系。那么,法院执行机构何不与其他部门的网络管理体系互联互通,以信息化的方式发送查询请求,获取查询结果,进而完成相关的控制措施呢?这就是我们建设网络执行查控体系的背景原因。
网络执行查控体系经历了一个由点到面,由区域到全国的建设过程。最初,最高人民法院仅负责与银监会、各银行总行沟通协商,提供政策支持,由各地高院、中院与当地的银行等部门拉专线,建设查控体系,我们形象地称之为“点对点”。
“点对点”为各地法院在当地查询被执行人存款信息提供了极大便利,但是无法做到在全国范围内的“普查”。为了克服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与20家全国性的银行总行拉上了专线,通过各银行总行查找被执行人在其所有网点的存款信息,建立起了“总对总”的查控体系。这样,地方法院就无需再与这20家全国性银行的网点拉专线了,他们直接通过法院四级专网向最高人民法院发送查询请求,由最高人民法院将其请求自动加盖电子查询章后,向各银行总行推送,继而由各银行总行“天女散花”般推送至其各网点。如此,在一个小时内就可完成对被执行人在全国3000多个银行网点的存款信息的查寻,效率之高,是传统模式不敢想象的。
“总对总”查控体系建立后,地方法院与银行网点原有的专线连接可继续使用,而且对于信用社等地方性银行,也还由地方法院与其直接连接专线。这样,就形成以最高人民法院查控体系为核心、以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查控体系为补充的覆盖全国的网络执行查控体系,将从根本上提高执行查控的效率。查控效率具体提高到什么程度呢?我们可籍安徽法院的情况来作一展望。安徽法院使用网络执行查控体系半年来,查到被执行人存款百亿元,房子一万多套、机动车几万辆,完成了过去需用十年之功才能完成的查寻量。这仅是安徽一省的网络执行查控体系发挥的功效。窥斑见豹,一叶知秋,我们完全可以想见覆盖全国的网络执行查控体系将能发挥多大的功用!
二是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前面说过,相较于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的环节要多得多,从立案开始,要经过执行通知、财产调查、查封与冻结财产、扣划钱款、拍卖和变卖、追加和变更被执行人、执行异议和复议、执行分配、执行款支付等多个环节。这么多的环节,本来需要较审判程序更为详尽的法律条款来规范,但是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程序的规定反而比审判程序少得多。环节多得多和条款少得多“狭路相逢”,导致执行程序在具体操作中就容易出问题,执行权就容易失范。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在执行领域,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就为执行权的规范运行提供了非常合体的一个笼子。打造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主要从两方面着力:
其一,在宏观层面,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全国四级法院所有执行案件的情况全部录入这个系统。通过该系统,最高人民法院能够直接看到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的情况,上级法院能够直接看到辖区法院执行案件的情况,极大地便利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的监督与指导,有利于消除法院内部存在的执行不力、拖延执行等消极执行问题;
其二,在微观层面,将执行案件的每一个关键节点都在流程软件中予以设定。一个执行案件的每一步该怎么做、在什么时间做等问题,均被嵌入流程软件,打开电脑就会自动提醒承办人。有的法院还将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与承办人的手机相连接,将相应的关键节点的信息,自动发送至承办人的手机,较好地发挥了督促提醒作用。
特别要提到的是,关键节点一旦在流程软件中予以设定,便具有了刚性约束力:承办人在哪个节点没有按要求做动作,流程管理系统就会自动记录并报警,承办人则无法私自修改记录。从这个意义上说,流程管理系统是全程留痕,铁面无私。流程管理系统的这个特点,在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体现方式。例如在避免超期执行问题上,有的法院采用“超期锁定”的办法——执行中的任何环节超出办理期限,其相应的流程系统就会被锁定,无法进入到下一个流程,必须要找领导签批才能解锁;有的法院则在流程管理系统中实行超期自动扣分,扣分结果纳入年终考评范畴。
三是案件流程公开系统。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决定》提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强调“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为司法案件流程公开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我们现在的执行案件流程公开,是一种自动化的公开,什么意思?就是法官在使用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办理执行案件时,有关关键节点信息被自动抓取并被流程公开平台予以公开。法官这边采取的动作,凡是按规定应予公开的,当事人那边马上能看到,完全同步,这就从设计上杜绝了承办人挑选信息公开、事后“倒签”公开等问题。
在执行案件流程公开的具体操作上,我们注意处理好公开与司法规律、司法伦理之间的关系,科学界定对公众公开和对当事人公开的信息范围,防止因公开无序陷入被动。目前,向公众公开的流程信息主要有:拍卖公告、执行法律文书和执行的最终结果等。社会公众登录相关的执行案件流程公开平台,即可看到这些信息;向当事人公开的信息范围则非常广泛,涵盖了从执行立案,到执行人员组成,执行程序变更,执行措施采取,执行财产处置,执行裁决,执行结案,执行款项分配,执行暂缓、中止和终结等全部关键节点的信息。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凭借在申请立案时获得的密码,登录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平台,即可获取以上全部信息。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自己最关心。其一旦可以便捷地获取案件流程信息,就会擦亮眼睛,自己做自己的警察,警惕地注视着执行的每一个步骤,随时准备吹哨,如此,执行越轨现象想产生都很难。
除了网络,我们现在还通过全国法院统一的12368语音、短信、传真等诉讼服务系统来公开执行案件流程。例如,在立案时都要求登记当事人或者律师的手机,通过语音平台给当事人发语音信息,满足不会上网查询的当事人的需求。
四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系统。“黄金百斤,不如季布一诺”,诚信是受人敬重的美德,诚信者应予褒奖;相反,“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失信是被人鄙夷的恶行,失信者应予惩戒。裁判文书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作出的,代表着法律权威,当事人本应自动履行。但有些当事人明明有履行能力,却千方百计逃避甚至抗拒执行,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这既是对法律权威的藐视,也是对诚信道德的践踏。对于失信被执行人,应依法予以信用惩戒。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对未按法院指定期间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在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住宿星级酒店等高消费行为方面予以限制。2013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制定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为更好地落实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提供了信息化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好比是一个“大水池”,各地方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都可由该地方法院录入进这个“大水池”,向全社会公开,让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状态大白于天下,起到了很强的震慑作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还与百度搜索、人民网等联网,社会公众通过这两个网站也可以很轻松地看到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据说,现在一些商人谈生意前,都要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看看自己的交易伙伴是否“榜上有名”,作为商业决策的一个重要参考。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这个“大水池”还与民航、铁路、银行等部门的系统相连接,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可以实时自动“流淌”至民航、铁路的购票信息系统,以及银行的征信系统。民航、铁路的购票系统接到名单信息,就会自动拦截失信被执行人购买飞机票、列车软卧票等。银行的征信系统接到名单信息,则会自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办理信用卡或办理贷款。截至2014年11月30日,民航购票系统已自动拦截失信被执行人购买机票828965人次,铁路购票系统自动拦截购买列车软卧票44466人次。另外,仅工商银行一家,一年来就限制92000人次办理信用卡或贷款。失信被执行人的活动空间受到了很大的挤压,信用惩戒落到了实处。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系统运行以来,社会各界的反响非常好。其让失信被执行人吞下咎由自取的苦果,体现出惩罚性,也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裁判,重新恢复信用,是“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有效执行措施。据初步统计,已有20%的失信被执行人慑于这个系统的威力,自动履行了法律义务。很多人评价,这是司法为社会诚信建设作出的贡献。
下一步,我们主要要做两件事:一是继续拓宽信用惩戒的范围,例如,将列车限制购票的范围从软卧票扩展至高铁票;和工商部门对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法人代表或企业高管,等等。二是要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准确性,特别对于陈年积案中的被执行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准确甄别,做到不枉不纵。
五是执行远程指挥系统。“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辖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执行工作情况,组织集中执行和专项执行活动”,这些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出台的《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中就有,但需要一步步地落实。执行远程指挥系统为实现统一管理、集中执行,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
现在已经可以投入实战的执行指挥系统到底能干什么呢?我可以作一描述。遇有执行任务时,如果是两个执行人员出去执法,他们按规定要带“单兵设备”,也就是执法记录仪;如果是重大执行,需要多人出动,则会使用执行指挥车。不管是执法记录仪还是执行指挥车,都能够将执行现场的画面实时传送给执行法院、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法院的“大本营”和上级法院的执行部门通过这个系统能够“视通万里”,对执行现场的情况掌握得清清楚楚,然后就可以实时研判形势,监督指导,下达指令。
以前,总有一种抱怨的声音说,异地执行阻力太大。有了执行指挥系统,执行法院和当地的协助法院就可以在其共同的上级法院的统一指挥下,千里会战,合力攻坚;以前,我们会担心“当局者迷”,在执行现场的干警受到具体环境的制约、当事人挑衅的刺激,容易做出过激行为,有了执行指挥系统,法院“大本营”可向其实时传递“智慧囊”和“清凉剂”;以前,有极少数不良被执行人,编造假话甚至不惜自伤自残,混淆视听,栽赃诬陷执行现场的干警,有了执行指挥系统,这种做法就没有了存在的土壤。
《人民法治》:听了您关于执行信息化的介绍,我们感觉很振奋。破解执行难,信息化之剑已扬眉出鞘,让人看到了希望。除了信息化手段外,在破解执行难题方面,当今最亟待解决的问题还有哪些?
刘贵祥局长:执行难第一难在查人找物,要通过网络执行查控体系来破解,我刚才已经阐述得比较充分了。破解执行难题,现在还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在思想观念上,要把市场交易风险从执行难的内涵中剥离出去。什么意思?就是说在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无从执行的时候,你不能说这是执行难。那这是什么呢?这是交易风险。债权人自己没有选择一个有良好履约能力的相对人,以致最后无法从该相对人处收回本益,这是债权人作为市场主体应该自己担负的交易风险。债权人打不打官司都要承担这个风险,其不能因为打官司就将该风险转嫁给其他的人或部门。当然,对于侵权案件,特别是人身损害的侵权案件,灾祸突如其来,不是受害人所能选择的,此际,如果加害人作为被执行人没有赔偿能力的,不能说是交易风险。但是这种情况也不能算作执行难,由执行工作代为受过,而需要通过逐步完善包括司法救助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来解决。
在没有网络执行查控体系前,我们查寻财产的范围有限,没有真正的底气来说是否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不清不楚之间,法院执行工作将那些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问题,也算作执行难,由自己背负。但将来就不一样了,利用网络执行查控体系在全国范围查找财产,如果最终还是查不到,就向当事人说清楚,法院已经无能为力了,只有等待被执行人重新有财产时再行执行。我相信绝大多数当事人能够理解,不会将这种情况作为执行难记在法院头上。福建法院的网络执行查控体系建设和运用水平都很高,据他们统计,至少有40%的被执行人一无所有。如果这个数据经过验证具有普遍性,那么,当覆盖全国的执行查控体系建立起来之时,就意味着执行难的帽子可以裁剪掉40%。
二是在法律制度安排方面,要完善破产制度与执行工作的衔接。破产制度与执行工作关系密切。破产制度不完善,运行不畅通,该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无法进入破产程序,就会成为执行积案,长期滞留在执行部门。反之,破产程序运行畅通,执行积案就会相对减少。国家法官学院的代表团到德国了解案件执行情况,发现其执行率基本上没有超过40%,原因就在于被执行人进入了破产程序,执行工作无需继续了。
我国的破产制度,只有法人破产,没有自然人破产。大量的自然人债务人尽管家徒四壁,没有任何清偿能力,但因其无法破产,案子经过十几年就是不能结案。比如农村发生交通事故,三轮车撞死了人,要赔偿几十万,被执行人可能一辈子都挣不了几十万,其作为自然人又不能破产,因此,执行案件就这样眼睁睁地拖下去,没有法律的休止符。还有,某些被执行人虽说是企业,符合破产条件,但其所在的地方的政府不让其破产,当事人自己也不申请破产,法院又不能强制其进入破产程序。破产不得,执行不能,其作为执行积案就滞留在法院。
因此,我们呼吁要完善破产制度,提升其适用水平,让执行卸去其不应承受之重。
三是在具体执行中,要依法打击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甚至是暴力抗法的行为。提到执行工作,很多人想到的画面就是警车呼啸,身着制服的执行干警威严而从容地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慑于法律的权威,自动予以配合。但真实情况如何呢?在一些执行现场,被执行人的气焰非常嚣张,辱骂甚至暴力殴打、伤害执行干警的事情时有发生。例如,内蒙近期连着出现两起暴力抗法事件,把九个执行干警的胳膊、腿打成骨折。在另一起事件中,被执行人将执行警车团团围住,非法扣留执行干警长达五个多小时。据我了解,该事件中,被执行人因非法集资欠一个农民二十多万,他难道不应该按照判决还钱给农民吗?可他就是不还,还如此嚣张地抗拒执行!
出现这种情况,跟法院执行的强制性未能有效凸显,特别是“拒执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不畅有很大的关系。我们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正在研究解决。
另外,有人说法院执行存在的消极腐败问题,也是执行难的原因之一。我认为,打铁还需自身硬,破解执行难题,抓好执行工作,理所当然要加强执行队伍廉政建设,预防执行行为失范,从严查处执行腐败,这是时刻不能放松且必须抓长、抓细、抓常的工作。虽然说法院执行存在的失范、不廉现象不是执行工作的主流,但其存在产生了“100-1=0”的效应,严重危害司法公信,损害人民群众对执行的信任度、认可度,必须以坚韧不拔的毅力和铁的手腕予以治理和清除。
《人民法治》:您刚才提到了“拒执罪”的问题。“拒执罪”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中有明确规定。但据我了解,现实中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现象时有发生,却很少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拒执罪”适用偏少甚至闲置不用,其内在原因有哪些?
刘贵祥局长:与执行实际遭遇的性质恶劣的拒执行为数量相比,拒执罪适用确实偏少,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当事人的角度来看,是法治意识不强;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角度来看,是司法权威不够;从追责程序的启动角度来看,是追责启动方式不尽合理,有待完善;从定罪的角度来看,是缺乏完善的财产监管体系而导致的取证困难,也存在有关执法部门共识不够、配合不够、运行机制不畅的问题。此外一个重要原因是立法不够完善:在犯罪主体上,仅规定了自然人犯罪而未规定法人犯罪;在启动方式上,仅规定了公诉而未规定申请执行人自诉,等等。
应当看到,上述原因是相互关联的。当务之急,是在综合把握这些原因的基础上,畅通起诉途径,克服取证困难,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有效科以刑事责任,增强司法权威,提高社会的法治意识,促进执行工作的开展。为此,我们近期已联合公安、检察机关,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一次打击“拒执罪”的活动,以期缓解现实中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突出问题。
《人民法治》:有专家学者建议将“拒执罪”改为自诉案件,由申请执行人直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既能够降低公共执法成本,又能够实现打击背信行为的立法目标,您怎么看?
刘贵祥局长:关于“拒执罪”的起诉方式,经历了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自诉到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一个变化过程。现在重提由申请人自诉的问题,讨论中存在一定的争议。我个人认为,应将其重新改为自诉案件,至少公诉与自诉要并存,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申请执行人自诉是解决此类犯罪起诉难的有效途径。拒执犯罪直接导致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实现,申请执行人作为权利被侵犯的当事人,最有动力提起自诉,这能够有效化解此类犯罪起诉难的问题。
第二,申请执行人自诉不违反刑事法律的基本原理。一般认为,该罪所妨害的是国家司法权力的正当行使,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判决、裁定的权威。但是,无论从拒执行为的主观意图还是拒执行为的客观危害来看,拒执罪也都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因此,可以说拒执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根据刑事法律的基本原理,可以赋予申请执行人自诉权。
第三,仅靠部门之间的协调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部门协调可以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缓解拒执罪适用不畅问题。但是长期的实践证明,单靠部门之间的协调难以取得大的突破,只有赋予申请执行人自诉的权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人民法治》:司法拍卖借助网络阵地,成了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现在淘宝网也推出了司法拍卖,这是不是司法拍卖的发展方向?
刘贵祥局长:司法拍卖借助网络阵地,确实是司法拍卖的一个大动向。我认为,网络司法拍卖无论在提高透明度、公开度以堵塞廉政漏洞方面,还是在提高拍卖的变价率方面,都有极大的优势。目前的网络拍卖有两大模式:一是以浙江、江苏为代表的淘宝网拍卖,二是以重庆、北京为代表的通过诉讼资产网的拍卖。
在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由浙江法院最先推出,江苏等八个省法院随后跟进,产生了积极效果:竞买人谁都不认识谁,串不了标,也围不了标。还有一个就是零佣金,淘宝网不收钱。
社会上有人对淘宝网拍卖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认为法院拍卖必须委托拍卖公司进行。对此,我不敢苟同。我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以委托拍卖,也可以自己拍卖。法院不经过拍卖公司,自己直接在淘宝网拍卖,没有问题。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不否定、也不反对用其他委托拍卖的模式进行拍卖,只要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只要符合民诉法的规定就行。
目前,我们正在研究制定有关司法拍卖的司法解释,初步的考虑是,在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前提下,每一个省法院系统采用一个统一的模式。而不能在一个省里,这个地区采用这种模式,那个地区采用那种模式,否则,拍卖模式的选择空间太大,容易出问题。
《人民法治》:近日,最高法网站公布了2014年1-6月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情况,收案1585590件,同比增长9.34%,结案1143149件,同比增长2.22%,这组数据的背后说明了什么?
刘贵祥局长: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网站上,还有近些年的执行案件与其他各类案件的数据。结合近几年的相关数据,更能说明问题。2011年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收案2359025件,结案2393588件,分别占人民法院当年收结案的19.3%、20.8%;2012年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收案2459219件,结案2465789件,分别占人民法院当年收结案的19.6%、19.8%;2013年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收案2833755件,结案2717763件,分别占人民法院当年收结案的21%;2014年1-6月份执行案件收结案数本别占人民法院同期收结案的22%,19.9%。从上述几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人民法院受理各类案件数连年增长,这既说明社会纠纷逐年增多,也说明大家的权利意识在不断提高;
第二,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每年都在增加,这说明执行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
第三,执行案件收结案数在人民法院同期收结案中一直保持20%左右的比例。这体现了执行工作在人民法院整体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第四,执行案件收结案所占人民法院同期收结案比例的基本保持稳定,这表明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的比例还不高,社会诚信与司法权威的形势不容乐观。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的实践必要性与紧迫性。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执结率这个指标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执行实际到位率,二是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下的终结本次执行率。社会一直在诟病执行难,可执结率却又很高,其原因就在于执结率是有两部分组成的,其中,终结本次执行率占了很大比例。终结本次执行并不是执行完毕,而是阶段性终结,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应立即恢复执行。目前,我们采取严格的措施核查执行案件的数据,主要是针对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凡不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而纳入的,一律予以纠正。当然,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总要有一个阶段性的处置办法,设置终结本次执行制度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人民法治》:有专家说,执行程序立法供给不足是我国执行难和执行乱的症结所在。理论和实务界强烈呼吁将执行程序从民事诉讼法典中独立出来,制定单行的强制执行法。对此,您怎么看?
刘贵祥局长:执行难问题的成因复杂,缺乏一部详尽完备的强制执行法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中共中央1999年中发(1999)11号文件中就明确提出:“应抓紧制定强制执行法”。每年“两会”,强制执行法都是代表和委员们关注的热点问题;法学界学者也多次呼吁制定单行的强制执行法;全国各级法院更是盼望强制执行法早日出台。制定强制执行法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呼声。
《决定》提出“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的要求,我认为非常必要与及时,执行干警倍受鼓舞。尽快制定强制执行法的必要性在于:
一是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是执行实践的迫切需要。执行工作日益繁重、复杂,但是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仅有30多个条文,远不能满足执行实践的需要。
二是制定强制执行法符合执行工作的客观规律。强制执行与民事诉讼既有密切联系,也有本质差别,制定单行的强制执行法更符合执行程序自身的特点和规律。
三是制定强制执行法符合世界立法潮流。从有关国家和地区立法例看,强制执行单独立法是一种普遍选择和发展趋势。
四是制定强制执行法应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近年来,随着执行难成为社会热点,执行工作日益受到各界的关注。理论研究日渐深化,为制定强制执行法的提供了理论储备;执行工作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为最高人民法院系列司法解释所固定;最重要的是,党中央对执行难问题的重视,以及已经初步形成的党委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协调联动治理执行难的机制,为强制执行法的出台创造了难得的历史机遇。
总之,制定单行的强制执行法既有实践必要性,也有现实可行性;既是中央文件的要求,也反映了执行工作的迫切需要和社会各界的呼声。我们应该尽快推动这部法律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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