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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执行难首攻行政干预

网络 发布于2024-11-25 法规政策 28 次 0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15:40 瞭望东方周刊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舒泰峰/北京报道

  《联合通知》旨在切实排除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干扰

  6月21日,中共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办理党员和行政机关公务员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案件中沟通情况及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的通知》

(以下简称《联合通知》)。


  《联合通知》指出: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力,采取打招呼、批条子、强令等方式非法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案件的”、“煽动群众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将被立案查处。

  已成痼疾的“执行难”产生原因很多,但是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主任俞灵雨对本刊记者所言,“行政干预是其中的一个核心问题”。

  这一通知的出台引起了国内外舆论的关注,专家指出在中央规格的文件中出现这样严厉的字眼,甚至将行政干预的手段直截了当地明确指出,其力度堪称前所未有,也有评论指这一政策击中了“执行难”的要害。

  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主任俞灵雨接受了《瞭望东方周刊》专访,他向本刊独家披露了《联合通知》的详细内容,介绍了《联合通知》出台的背景。

  有的地方党政干部煽动群众暴力抗拒法院执行

  《瞭望东方周刊》:对于《联合通知》的内容,外界目前为止知悉的并不多,《联合通知》有哪些主要内容?

  俞灵雨:《联合通知》首先明确了党员和行政机关公务员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三种情形:

  一是滥用权力,采取打招呼、批条子、强令等方式非法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案件的。比如,当前还有不少地方和部门仍然习惯于从本地区、本部门的狭隘利益出发制定政策,处理问题。有的地方和部门制定与法律相悖的规定或文件限制法院的执行活动;有的就个案制发函文阻碍执行;有的地方对当地的一些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明确要求法院执行前要先经过某部门批准;有的地方指令当地法院预先采取执行措施对抗外地法院执行;有的地方和部门指令房地产、金融、工商等协助执行单位对外地法院的执行不予协助;有的地方不依法查处抗拒执行的违法人员,等等。还有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干部滥用权力,以权压法,随意批“条子”,打“招呼”,非法干预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这些行为严重阻碍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是目前公认的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二是煽动群众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比如,有些地方的党政干部在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时,不是耐心劝说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是煽动群众暴力抗拒法院执行,从而达到维护本地区、本部门利益的目的。这种行为不仅给法院执行人为设置了障碍,而且也与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严重背离。

  三是负有法定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案件职责,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大多数执行案件需要及时控制和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此离不开有关部门的协助与配合。但实践中有些协助执行人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执行法院百般刁难:有的金融机构寻找种种借口不协助法院办理查询、冻结、划拨手续,甚至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转移已冻结的款项;有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以法院未委托其指定的机构进行评估、拍卖等理由,拒绝协助法院办理过户手续;有的协助执行人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法院提供有关的会计资料;还有的协助执行单位对法院的协助执行收取高额费用。因协助执行人消极或拒绝协助,执行工作往往孤立无援困难重重。

  其次,《联合通知》确立了以下几个工作机制:一是典型案件通报机制。对于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甚至煽动群众暴力抗拒法院执行,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由人民法院商纪检监察部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由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予以通报,必要时还可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二是案件管辖机制。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各级人民法院在本地区执行工作中发现有非法干预执行工作的情形的,应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必要时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报告;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将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第二种情况是在异地(跨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执行工作中发现有非法干预执行工作的情形的,由执行方法院所在的高级法院告知被执行方的高级法院,并由后者向所在省(区、市)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

  三是工作沟通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职权范围,在办理非法干预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案件工作中互通情况,全面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最后,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得到处理,《联合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不属于受理范围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函告人民法院说明原因;对于立案查处的,应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切实排除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干扰

  《瞭望东方周刊》:为什么在此时推出《联合通知》?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俞灵雨:近年来,“执行难”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早在1999年,中共中央就下发了中发 [1999]11号文件,专门就解决“执行难”问题提出了要求。中央11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作为一项政治纪律,列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对利用职权干扰和阻碍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按照党中央的要求,中央纪委、监察部下发了《关于严肃查处解决人民法院“ 执行难”工作中违法违纪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造成人民法院“执行难”的违法违纪行为。去年年底,中央政法委又专门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就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提出了要求,其中特别提到了对于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甚至煽动群众暴力抗拒法院执行情节严重的,要选择典型案件予以通报。为了贯彻中央政法委文件关于建立典型案件通报制度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建议与中纪委、监察部联合发文,得到了中纪委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期间召开座谈会共同征求了地方法院和地方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根据各方反馈的意见反复协商、几易其稿并报经审核,最终联合下发了这个《联合通知》。

  《瞭望东方周刊》:那么,中纪委、最高法院、监察部制发《联合通知》希望达到怎样的目的?

  俞灵雨:1999年中央11号文件下发后,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通过各级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推进执行工作改革,执行难问题虽然得到一定缓解,但尚未得到根本性解决。除了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个别被执行人以隐匿财产等手段逃避、抗拒执行、有些法院执行行为不规范等因素外,某些部门、人员对执行工作的非法干预,也是导致执行难的重要原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依然存在,在一些地方阻挠执行和非法干预的现象仍比较普遍,在被执行人为地方政府、当地利税大户等特殊主体时情况尤为突出。下发《联合通知》的目的就是要切实排除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干扰,对于“批条子”、“打招呼”等行政干预执行的行为设置“高压线”,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瞭望东方周刊》:但是也有人质疑这一通知的可行性,认为地方法院很难抗衡地方党政领导“打招呼”、“批条子 ”。对此,你怎么看?

  俞灵雨:这个质疑不能说没有道理,在现行的体制下,地方保护有浓厚的基础,地方法院的人、财、物都掌握在地方手里,所以通过内部渠道是不能完全把问题暴露出来并加以查处的。不过,我们并不是单方限于地方法院的报告,客观地讲,如果一个案件遭遇地方保护、执行不了的话,当事人肯定不干,会向我们反映。因此,我们掌握线索的来源更多的还在于当事人,包括媒体以及网络,根据这些线索,我们会主动去调研并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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