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律界关于法院执行权改革的传闻甚嚣尘上。不少法律人在自媒体上各抒己见,讨论得非常热烈。
主要有几种观点:
一是法院执行权划归司法局,二是划归公安局,三是单独成立独立于法院的成立执行总局(总署)。
无论哪种观点,但都集中于一点:执行权作为一种行政权或者纯粹行政权性质的强制权,与法院居中裁判的司法权有本职的区别,应该从法院彻底分离出来,这样才能发挥各自专业优势,促进切实解决执行难。
当然,也有不同声音,认为执行权与审判权分离还是应该坚持不脱离法院的“内分”机制,有利于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整合资源和优势,提升效率和效果。
这种声音举了一个例子,比如法院内分情况下解决执行异议比外分应该要快得多。
至于法院人内部如何看待这一问题,也是各不相同。
昨天中午,院里几名同事吃完饭后,聚在一起开始一天难得的“话疗”时间,很自然的谈到了执行权分离改革。
审监庭庭长H说:从本次全会精神看,上层应该是要下决心把执行权从法院彻底分离出去哦。
民庭副庭长L说:有可能,而且从文义理解,这次公报把审判权与执行权并列提,执行权对应后面的司法行政机关,所以不排除执行权会划归司法局。
民庭庭长M说:不大可能,法院搞了那么多年执行,司法局强制力还不如法院,而且也不专业,划过去效果不一定好,决策层在做决定的时候不可能不考虑这一点。
政治部副主任L说:仔细看,公告说的是深化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改革,所谓深化,就是在原来的改革基础上深入加优化,原来是怎么搞的,还是内分嘛。所以那些认为会外分的可能要落空了。
众人点头称是,然后望向一直默不作声的执行局副局长F。
F想了想,说:内分外分其实都无所谓,反正还是那些工作。但如果非要支持一种观点的话,我选择外分!
在众人不解的目光中,F继续说:至少外分有希望摆脱现在法院那些变味的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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