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八十一条,对不按规定向组织说明和报告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主要包括6类:
1.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在纪律审查中应当履行作证义务,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中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作为证人的党员,在组织向其本人了解有关情况时,应当增强组织观念、强化组织意识,本着对同志、党组织和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将依照《条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2.瞒报个人有关事项
《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主要指违反《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应当报告的事项是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符合《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如果领导干部瞒报的是其境外存款等金融资产,数额较大达到追诉标准的,涉嫌隐瞒境外存款罪,应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未达到追诉标准的则应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3.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在此基础上,该条还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谈话函询是开展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体现对党员、干部的爱护信任、管理监督。如果党员干部自作聪明、心存侥幸,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企图蒙混过关,必将弄巧成拙,错失组织给予的挽救机会。如果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则属于“主动”混淆是非,设置障碍,蓄意干扰、妨碍正常审查工作,已超出了“不如实说明”的范畴,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应当依照《条例》第六十三条关于对抗组织审查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4.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党员干部“游必有方”,此项规定并非不允许党员干部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外出,而是要求负有报告义务的党员干部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去向,防止出现“独来独往、天马行空”等目无组织情形。
5.不如实填报或者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
《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个人档案资料是个人学习、工作等重要成长经历的历史记录。与“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相比,“篡改、伪造”行为危害性更大、影响更恶劣,因此,只要实施了该行为,无论情节轻重,都将被给予纪律处分。
6.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
《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入党前严重错误”,是指入党前的行为依照当时的党规党纪,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填写有关入党材料时,入党积极分子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个人的重大情况,包括曾经犯过的严重错误,以便于党组织对其思想、政治等状况作出全面了解和评价。如果党员向党组织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表明其不符合党员条件,一般应对其予以党内除名,但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对于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可经综合考量后不予除名、留在党内,视情给予党纪处分。
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应当把握两个条件:一个是入党前发生的严重错误已经改正到位;另一个是入党后没有发生新的违纪违法行为。关于“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可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公务员奖励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转载请注明来源:这些情况,如果不按规定向组织说明和报告将被处分
本文永久链接地址:https://wenmiyanjiu.com/post/455.html
郑重声明:
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网络收集整理、网友上传,并且以研究交流为目的,仅供大家参考学习,不存在任何商业目的与商业用途,不对任何资源负法律责任。如无法下载,联系站长索要。
-
“一权多保”中“人保+物保”的实现顺序?
-
刑法黄金考点: 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是指什么?【定】是指什么?
-
袭警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 公务开支还是受贿?收钱后没有占有构成犯罪吗?
- 看两个《清单》→了解12种首违不罚和轻微免罚行为有哪些(附一图读懂)
- 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中“当众”的认定
- 从罪数论到竞合论——一个学术史的考察
- 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新规热点问题的思考
-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张明楷:对警察行为的单纯抵抗不属于“暴力袭警”,虽然对警察实施暴力没有阻碍警察执行职务,不成立袭警罪,也不成立妨害公务罪
- 被以行贿罪立案,怎样才能罪轻辩护?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出台: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归属、夫妻基于婚姻给予房产的认定
- 最新文章
-
-
“一权多保”中“人保+物保”的实现顺序?
在讨论“一权多保”中,特别是当债权同时存在【人保】(比如保证)和【物保】(比如抵押、质押等)时,实现这些担保的顺序是很多...
-
刑法黄金考点: 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是指什么?【定】是指什么?
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指的是成文法,具体来说,在我国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这意味着只有这些机构...
-
袭警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相应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
-
公务开支还是受贿?收钱后没有占有构成犯罪吗?
问题背景:我家人是国企中层领导,原因是据说收了供应商的钱。但他自己说,这些钱全部用于公务开支,并没有占为己有。这种情况算...
-
看两个《清单》→了解12种首违不罚和轻微免罚行为有哪些(附一图读懂)
为解决社会广泛关注“小案重罚”和“类案不同罚”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
-
- 热门文章
-
-
最高法院:关于将执行工作局与人民法院剥离的建议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将执行工作局与人民法院剥离的建议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检察院,现答复如下:您在建议中指出了我国当前执行工作中所存...
-
审执分离制度重构 ——以当前执行分权运行模式为出发点
论文提要】: 本文中,笔者从简要回顾我国法院民事执行程序中审判与执行关系的发展...
-
刑事合规疑被叫停,行业孤芳自赏罢了
最近网上疯传,听闻刑事合规要被叫停,检索“刑事合规”出现大片鼓吹倒台的文章。前几年刑事合规热度逼人的时候,什么最火?你以...
-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两年来十大“争议点”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0年3月...
-
自然资源部:如何认定违法用地占用地类
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中涉及地类有关问题解答 Q:问题1:地类是怎么划分的?认定的标准是哪些? A:地...
-
- 最新留言
-
发表评论 已有 0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