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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依法治市办牵头起草《关于大力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

网络 发布于2022-03-08 文件汇总 524 次 0

当前,我市正处在建设现代化都市圈、推进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关键时期,迫切需要更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支撑。年初以来,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市委依法治市办牵头起草了《关于大力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5月15日在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后,日前已经正式印发。

制定出台《意见》,主要基于四点考虑。

一是习近平总书记做出的“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等重要指示必须坚决贯彻;

二是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若干部署需要进一步落实;

三是我市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有效实践和务实举措,应当汇集、提炼和推广;

四是当前我市营商环境的一些问题,亟须运用法治手段来破解。

在《意见》起草过程中,主要依据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讲话以及国务院和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意见》、省委政法委《关于吉林省政法机关依法保障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三十条意见》和《长春市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计划》等文件精神,重点参照了北京、上海、山东、广州、杭州等省市的有益经验和做法,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最后提请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优化6个环境,提出27项举措。

第一,聚焦念好法治“紧箍咒”,健全完善法规政策,着力优化规则统一、可以预期的制度支撑环境。具体措施为:

一是健全营商环境建设法规规章。例如,对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法规规章优先安排、优先出台;加强对长春新区、保税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以及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重点领域的立法等。

二是完善涉及市场主体法规政策合法性审核机制。例如,对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政府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

三是提高涉及市场主体法规政策制定的科学性。例如,在起草涉企立法草案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利益调整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等。

四是扩大涉及市场主体法规政策制定的公众参与度。例如,坚持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立法草案,充分征集采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以及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等。

五是加强涉及市场主体法规政策的清理工作。例如,对不利于营商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依法支持营商环境改革实验试点工作,及时调整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第二,聚焦竖起法治“边界线”,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着力优化包容审慎、稳商助商的依法行政环境。具体措施为:

一是推动涉及市场主体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例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及时修订、调整和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避免任性执法、选择性执法,坚决纠正“一刀切”式执法等。

二是健全完善涉及市场主体行政执法监管机制。例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设立统一的投诉监督平台,对损害营商环境的执法投诉及时受理、按责办理、限时办结;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企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施全覆盖的重点监管等。

三是改进创新涉及市场主体行政执法方式。例如,对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通过设置合理“观察期”和必要“过渡期”,采取预警提示、实施容缺执法、实行守信激励等措施,在严控法律风险、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等。

四是有效提升营商环境的政务服务效能。例如,推行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综合改革,实行企业设立经营联审联办,简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七个联合服务”,实现审批流程、信息数据平台、审批管理体系、监管方式“四统一”等。

五是加快构建优化营商环境的社会信用体系。例如,推进“信用长春”建设,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依法依规严格兑现政府向企业作出的政策承诺,做好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等。

第三,聚焦撑起法治“遮雨伞”,全面实施司法保护,着力优化公开透明、安心创业的公正司法环境。具体措施为:

一是推动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工作。例如,依法严惩黑恶势力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向企业收取保护费、插手企业经营活动的犯罪;严肃查处利用公权力插手经济纠纷、向企业索取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等。

二是精准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例如,依法慎重适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损害及影响;依法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符合从宽处理的涉企案件依法坚决从宽,对符合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案件依法从速办理等。

三是切实提升涉及产权保护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例如,强化办案时限监管,严格时限延长、扣除、中止等情形的审批;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大幅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行政处罚、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等。

四是建立健全涉及产权保护案件办理工作机制。例如,加强审判、检察、公安、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提升产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水平;加强政府与法院工作协调,推动形成行政和司法良性互动等。

五是加强对涉及产权保护案件的法律监督。例如,强化涉企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依法监督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滥用强制措施、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财产刑执行不当等问题;强化涉企民事案件的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严厉打击侵害企业权益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

第四,聚焦砌好法治“奠基石”,扎实开展宣传教育,着力优化尊崇法律、依法办事的全民守法环境。具体措施为:

一是推动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教育。例如,组织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专题宣传活动,集中宣传解读营商环境建设方面的政策法规;推动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等。

二是落实国家机关和媒体普法责任。例如,推动国家机关及时通过政府网站、一体化在线平台等,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并在执法和服务过程中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充分利用主流媒体、新媒体和融媒体平台,深入宣传解读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法规等。

三是引导企业加强自身法治文化建设。例如,组织开展“送法进企业、送法进园区”活动;健全完善公司律师和法律顾问制度;指导培育以法治文化为基础的企业文化,推动企业和市场主体更好实现自身良性健康发展等。

第五,聚焦织密法治“防护网”,有效提升供给能力,着力优化纾难解困、防范风险的法律服务环境。具体措施为:

一是推动构建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例如,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协会商会建立民商事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对市场主体作为仲裁当事人、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案件,优先办理、优先结案;对市场主体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补偿、行政赔偿纠纷,或是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案件,依市场主体申请在审理阶段组织行政调解等。

二是充分发挥律师服务振兴发展的主体作用。例如,鼓励和支持律师为重大工程、重大项目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组建律师服务团队深入企业开展“法治体检”,组织律师做好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和法律维权工作等。

三是积极打造具有国际影响的高端商事仲裁平台。例如,积极参与东北三省一区仲裁机构跨区域互助合作;聘任外籍仲裁员,组建相应的国际仲裁机构,为落实“一带一路”倡议提供专业高效法律服务等。

四是稳步提升公证服务商事活动水平。例如,主动了解商事主体需求,研究开发金融公证、知识产权公证、互联网公证等产品;推动公证业务向银行信托、融资租赁、融资担保、资产管理领域拓展延伸等。

五是大力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例如,引导律师通过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等形式,为政府涉外决策、涉外活动、涉外项目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支持本市律师事务所与国内(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建立协作关系,为外资企业参与本市企业改组改造、兼并重组、投资和企业海外上市、跨国并购、涉外贸易提供法律服务等。

六是重点培养引进高端法律服务人才。例如,将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引进纳入我市人才发展规划,制定实施我市涉外法律服务领军人才培养引进计划,重点培养引进高层次和紧缺型法律服务人才等。

第六,聚焦托起法治“公平秤”,积极推进共建共享,着力优化政商和谐、多方参与的监督评价环境。具体措施为:

一是推动建立法治化营商环境成效市场主体评价机制。例如,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定期随机抽取有关市场主体,对涉企执法、司法工作情况进行在线评议;探索建立市、县(市)区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及时梳理总结民营企业投诉维权反映出的典型性、倾向性问题等。

二是不断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有效监督。例如,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委员会的法律监督作用,加强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监督和法院、检察院司法活动的监督;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曝光损害营商环境的不法行为等。

三是全面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格局。例如,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大监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局面;组建法治化营商专家咨询委员会,探索联合社会组织、科研机构、驻长高校、有关智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共同体等。

总之,《意见》以优化“制度支撑、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律服务、监督评价”等六个环境为主要框架,涵盖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各个环节,明确了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等相关部门的职责使命,在营商环境建设中最大限度地融入了法治要素,有助于推动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随着《意见》的深入实施,待时机成熟,还将推动市人大出台决定或地方性规章,将《意见》固化提升为长效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法治在营商环境建设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下一步,市委依法治市办及相关责任部门将把主要精力放在《意见》的贯彻执行上,特别是要根据省委依法治省委员会6月4日制发的《关于整顿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要求,重点以规范执法司法作为突破口,扎实做好监管执法“四项清单”落实以及行政机关被复议撤销案件、败诉案件集中整治等,陆续研究推出立法、守法、服务、监督等任务的推进办法,着力抓实督导考核和问效问责等工作,确保《意见》真正落地落实、取得实效。

答记者问

问:人民法院如何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工作目标?

答:按照《意见》部署,全市法院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司法审判工作中,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善意、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严格规范司法行为,依法行使审判权,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尤其是在新冠疫情发生后,如何紧紧围绕“六稳”“六保”,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精准司法服务,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发展,成为当前法院重要工作。

一是要优化安心创业司法环境。坚持把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结合起来,依法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企业家和创业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落实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制度,全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安全发展。认真落实“降成本优环境”部署,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行政诉讼案件,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加强政府与法院工作协调,既要规范支持行政执法行为,又要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有效促进“放管服”改革。加大产权保护力度,尤其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果,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浓厚氛围,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

二是要提升诉讼服务质量。推进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按照“只跑一次”的目标,建立商事纠纷“绿色通道”,做好风险提示、非诉引导、举证指导、法律释明等工作;加快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积极推行网上立案、移动微法院立案、跨域立案以及在线调解、远程审判等线上工作新模式,疫情形势下实现“不见面”审判,破解企业诉讼难、诉讼累等问题;与市工商联建立民营经济纠纷诉调对接机制,促进涉企纠纷及时妥善化解;注意加强对困难企业的司法救助,符合法定条件的,减、缓、免相关诉讼费用,降低企业诉讼成本;强化司法信息公开,畅通当事人和律师获取司法信息渠道,推进阳光司法。“水暖鸭先知”,要让企业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司法温度,通过健全和完善诉讼服务工作体系,不断满足市场主体的多元司法需求。

三是要提供优质司法供给。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坚持意思自治、合同自由、鼓励交易的原则,坚持平等保护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外地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合理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鼓励企业与劳动者共度难关,严格审查“P2P”、网络投融资引发的纠纷,依法防范和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通过公正高效处理涉企纠纷,健全完善涉企类案统一裁判,稳定市场主体司法预期,增强企业发展信心。

四是要依法规范诉讼秩序。严格甄别通过虚假诉讼打击竞争企业、损害相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通过虚假执行异议之诉、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加大对虚假诉讼审查和打击力度,依法纠正虚假诉讼案件。持续完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制度,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力度,推动形成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面真实的信用保障,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通过司法审判,既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又要努力让市场主体在司法活动中感受到法治保障,以法治护航经济健康发展。

问:此次出台的《意见》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下一步市检察院在大力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方面有哪些工作打算?

答:检察机关始终把服务保障经济发展作为重要政治责任,列入“一把手”工程来抓。2017年以来,市检察院连续4年以“1号文件”形式,出台系列针对性指导意见,明确指导思想、重点任务、方法路径、保障措施。今年年初,又制定了《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助力长春现代化都市圈建设和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在下步工作中,全市检察机关要按照《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切实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长春现代化都市圈建设和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贡献检察力量。

一要发挥批捕、公诉职能,严厉打击破坏营商环境的犯罪。特别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黑恶势力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向企业收取保护费、插手企业经营活动等严重破坏营商环境犯罪,检察机关要坚决严厉打击;要严厉打击各类妨害企业经营管理秩序的经济犯罪;要与相关机关紧密配合,严厉惩处利用公权力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有效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努力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营商环境。特别是要加强对涉及产权保护案件的法律监督。重点依法监督、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滥用强制措施、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财产刑执行不当等问题;严厉打击侵害企业权益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案件,积极推动解决涉企民事案件裁判不公等问题,推进司法诚信,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三要发挥保护职能,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以往办案中,司法机关确实存在就案办案、机械执法的问题,如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串供,对民企老板,只要涉嫌犯罪就抓人、封企业。结果是一旦老板被抓,企业停产停工,陷入停滞状态,到期合同无法完成,企业逐渐被拖垮,少则几十人、多则几百人上千人面临失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政府税收也受到影响。像这类涉企案件,要严格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只要老板不逃跑、不串供并愿意配合调查,无逮捕必要的,就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将全面落实《意见》及《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清单》等制度,进一步转变刑事司法理念,精准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企业经营者依法审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严格把握逮捕的适用条件,依法慎重采取强制措施,坚决避免“抓了一个人、毁了一个厂、下了一批岗”问题的发生,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办案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带来的影响。

问:市人大常委会在营商地方立法上有什么举措?怎样扩大涉及市场主体法规制定的公众参与度?

答: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立法是前提和基础,立法要先行。只有发挥好立法的引领推动、规范保障作用,才能使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建设持续、有效推进。按照《意见》要求,下一步,市人大将着力加大营商地方立法力度,不断构建完备规范的营商地方性法规体系。

一是要充分发挥人大的立法主导作用。在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工作中,注意征集、发掘涉及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法规项目,倾斜立法资源,优先安排条件成熟的营商环境法规项目进入立法程序。积极鼓励、引导政府部门及时将经过实践检验、相对成熟的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管理经验和改革举措上升为法规规章,明确政府执法管理活动的法律依据,提升营商环境依法治理水平。对涉及企业办理商事登记、行政许可、项目报建、税费缴纳、员工招收等事项的法规制度设计,按照精细化立法的要求,尽量明确政府部门的职责边界、权力责任、法定时限,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压缩权力行使任性空间,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加强对长春新区、保税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以及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重点领域的立法,进一步健全完善营商环境制度架构。着眼满足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需要,抓紧制定《长春市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与应用条例》、修订《长春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为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坚实法制保障。

三是要完善涉及市场主体法规政策合法性审核机制。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清理、纠正影响营商环境优化的政策文件、法规规章,严格有关保护公平竞争等活动的审查制度,扩大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完善审查标准和操作程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部署开展营商环境领域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对妨碍公平竞争、束缚企业发展、违反内外资一致原则的,及时修改或废止。依法支持营商环境改革实验试点工作,及时调整、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为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扫除障碍。

四是要不断扩大涉及市场主体法规制定的公众参与度。拓展市场主体有序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途径和方式,充分听取、合理采纳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 提高地方性法规制定的透明度。坚持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场所选点要兼顾企业、工业园区,以方便企业代表参与立法活动、表达合理诉求。健全意见采纳的反馈机制,增强市场主体参与立法的积极性。

问:在《意见》出台的背景下,请问市政数局将在全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方面做好哪些工作?

答:法治是做好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前提和保障。国家和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出台,为加快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了遵循,也给企业吃了定心丸。下一步,市政数局作为营商环境建设的牵头部门,将在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领导下,在抓好营商环境法律宣传的同时,认真落实好涉及市政数局的三项任务。

一是提高政务服务效能。将坚持“职责法定、权责明晰、程序科学、公开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则,持续深化“一网、一门、一次”综合改革,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积极推行掌上办、网上办等8 种便捷办事方式,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

二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强,企无信不兴”。将按照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继续深入开展“诚信长春”建设,建立健全以新型社会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引导企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落实好《2020年长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行动方案》,推进信用示范商街、信用示范园区、信用示范景区的创建活动,营造诚信社会氛围。同时,指导各单位落实好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4 个方面12项重点任务。

三是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评价机制。下一步,将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为目标,会同依法治市办,以市场主体和社会满意度为导向,把营商环境的评估和监督纳入全市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倒逼改革任务落实,让改革的红利得到充分释放。

问:随着新冠疫情逐渐得到控制,我市各类市场主体复工复产愿望迫切,请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打算怎样为我市市场主体提供稳商助商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答:市市场监管局作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稳就业、稳外资、稳投资、保就业、保市场主体等工作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为了面对疫情防控新形势,扎实做好“六稳”“六保”任务,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共克时艰,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激发市场活力,深化落实法治化营商环境举措。

一是要优化行政执法方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市市场监管局于6月28日出台了《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并已经在市市场监管局官网上向全社会公示,实现全市市场监管不予处罚事项的清单化管理。对涉及各类市场主体的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广告、电子商务、合同监管、商标、特种设备、计量、商品条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认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等13大类70种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对轻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定义、不予处罚所指的处罚种类、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类型等事项进行了阐述,对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情形、清单未列明的其他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改正后的处理等做了规定。要求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在严控法律风险、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行政指导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清单》的出台,一方面通过清单化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使不予处罚事项通俗易懂,简单明了,便于广大群众和各类市场主体查阅监督,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社会关切的热点领域强化规范,对食品标签瑕疵、超过保质期食品未显著标示、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用语等处罚额度大,对市场主体影响明显的方面,通过《清单》及后续市市场监管局对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贯彻落实《清单》工作进行的全程跟踪指导,保证在法定范围内给予市场主体自我纠错空间,充分体现了市市场监管局为全市市场主体打造稳商助商的市场环境的决心和行动。

二是要强化行政执法制度建设,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按照省、市政府、省厅的相关要求,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市市场监管局“三项制度”即将于近期正式实施。通过“三项制度”及后续配套制度体系的贯彻落实确保行政行为有效规范,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充分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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