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以下简称《纲要》),在新发展阶段持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全面突破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统筹推进,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高品质生活,以法治政府建设体系化为抓手,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推动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再上新台阶,努力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在全面依法治省工作中率先突破,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到2025年,全省各级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显著增强,各级法治政府建设协调并进,更多地区实现率先突破,法治政府建设湖南实践走在全国前列,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湖南、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推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一)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
1.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坚持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统筹结合,实现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使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
2.推动政府事权规范化、法治化。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推动管理重心适当下移,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政府事权。强化制定实施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制度、标准等职能,更加注重运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行为。
3.加强基层建设,统筹使用编制资源。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实行扁平化和网格化管理。推进编制资源向基层倾斜,鼓励、支持从上往下跨层级调剂使用行政和事业编制。
4.全面落实政府权责清单制度。2022年底前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省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加强标准化建设,建立公开、动态调整、考核评估、衔接规范等配套机制和办法。加大政府权力清单实施监督力度。持续完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等,推进审批服务事项标准化清单管理,实现同一事项的规范统一。
5.落实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普遍落实“非禁即入”。积极向国家争取放宽市场准入相关试点,进一步减少市场准入限制。探索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的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台账并推动解决。根据国家部署,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市场准入效能评估等工作。
(二)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6.分级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等审批行为,大力归并减少各类资质资格许可事项,降低准入门槛。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持续推进跨部门、跨领域审批事项全链条整体下放或取消。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投资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改善投资环境。
7.提高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完善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自助办理等制度。持续深入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持续深化“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打造“一件事一次办”升级版,建设“一件事一次办”智慧大脑,应用完善“一件事一次办”服务规范地方标准和“一事一标准”,探索拓展“一件事一次办”服务领域,提供更多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优化整合提升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功能,落实“三集中三到位”,推进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深入推进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设,提升企业、群众满意度。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充分保障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基本服务需要。
8.加大商事登记改革力度。动态更新“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持续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切实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实现“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和地区的全覆盖。积极推进“一业一证”改革,探索实现“一证准营”、跨地互认通用。
9.大力推进“减证便民”。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新设证明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无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10.提升监管规范化法治化精细化水平。推动政府管理依法进行,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做到监管到位。依法依规编制监管事项清单,加强对监管事项清单的合法性审核和动态调整,全面实现“照单监管”。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实现公平监管。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提高监管精准化水平。分领域实施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做到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措施。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严格执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依法制定适用于我省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三)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11.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度建设。及时总结各地优化营商环境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适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的法规规章制度。畅通营商环境制度建设政企沟通渠道。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强化营商环境制度专项检查评估。
12.完善湖南自贸试验区法治体系。出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贯彻落实《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着力营造中部标杆、全国领先、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在湖南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实行全链条放权赋能、全领域极简审批、全覆盖“一件事一次办”,推进自贸试验区“一照通”改革,探索实现自贸试验区“一照通行”。全面落实国家涉外投资法律制度,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完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投资便利化机制,提升对外投资合作水平。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积极为“一带一路”涉外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动数据协同、简化和标准化。完善中非经贸合作新机制,推动建设中非经贸合作公共服务平台,打造中非经贸合作示范高地。加大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13.强化公平竞争和平等保护。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切实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建立公平竞争典型案例指导制度。
14.加大法治化营商环境执法司法力度。深入实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创新执法监管方式,提升执法规范化、信息化水平,严禁随意性、选择性执法,依法打击破坏营商环境犯罪,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执法执纪监督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提升领导干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意识。推动建立平等保护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司法案件评审和检察履职机制,持续推动涉产权冤错案件纠正。积极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探索建立对资产实力雄厚、企业信誉良好、诉讼金额不大的合规企业不予采取强制财产保全措施的机制。
15.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配套改革。对要素市场化配置、科技金融体制、金融创新、政府采购、人才管理体制、商事制度等方面予以配套改革,在2023年底前形成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精简高效、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四)加强重要领域立法
16.科学制定立法规划计划。按照使政府治理各方面制度更加健全、更加完善的目标,根据工作急需程度和立法条件成熟情况,科学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17.明确立法重点。围绕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抓紧完善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知识产权、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一件事一次办”、长株潭一体化发展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围绕民生福祉,抓紧完善乡村振兴、公共卫生、生态文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围绕社会安全稳定,抓紧完善民族宗教、生物安全、防范风险、反垄断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围绕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抓紧完善行政程序、行政执法监督、政府服务、行政复议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强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立法。
(五)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18.建立健全政府立法协调机制。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建立调研论证项目、预备审议项目和出台项目有效衔接制度。按照国家部署,统筹安排相关联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
19.建立立法精细化精准化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实现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并重并进,增强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聚焦实践问题和立法需求,丰富立法形式,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保障和规范作用,提高政府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以良法促进发展、确保善治。
20.健全政府立法评估机制。完善和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完善立法论证评估制度,加大立法前评估力度,通过召开立法质量评估会和专家论证会等形式,认真论证评估立法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立健全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将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
21.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建立和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将公众参与直接引入立法过程,提高公众参与意识。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采取协商会、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探索建立立法智能辅助平台,提升立法智能化支撑能力。
22.加大政府立法备案审查力度。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推进政府规章层级监督,强化省级政府备案审查职责。
23.推进区域协同立法。加强沟通协作,支持指导有立法权的地方在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人才流动、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开展协同立法,强化计划安排衔接、信息资源共享、联合调研论证、同步制定修改,推动长株潭一体化发展和其他区域协调发展。
(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
24.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严格制发程序,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
25.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执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创新管理方式,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动态清理制度和备案审查制度。
四、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
(七)强化依法决策意识
26.健全行政决策制度。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政府工作规则等规定。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等制度。
27.提高依法决策意识。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牢固树立依法决策意识,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合法性审查机构的意见,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前集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精准决策,避免因决策失误产生矛盾纠纷、引发社会风险、造成重大损失。
28.加强对依法决策的监督。将遵守决策程序制度和做到依法决策作为对政府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巡察的重要内容,纳入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开展考核督察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八)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29.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和省政府部门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并向社会公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决策事项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依法确定。
30.严格执行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县级以上政府和省政府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健全本地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31.加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力度。依托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平台,对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及时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通过举办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认真听取和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增强公众参与实效。
32.完善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机制。专家应当对出具的论证意见签名确认,并对论证意见的专业性负责,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纳专家的合理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给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布咨询专家的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
33.实行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对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公共安全、经济安全、金融安全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深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充分发挥风险评估功能,依据评估确定的风险等级,作出相应的决策结论。对存在高、中风险等级的行政决策事项,应在采取有效防范化解措施降低风险等级后进行决策。
34.完善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全面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注重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积极作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九)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
35.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执行机制。按照决策、执行相分离的原则,决策机关应当在决策中明确执行主体、执行时限、执行反馈等内容。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
36.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开展决策后评估,并将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37.建立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及责任倒查机制。制定出台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绩效评估机制,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制度,完善决策过错认定标准和责任追究启动机制。
五、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38.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完善权责清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大力提高执法执行力和公信力。持续推动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应急管理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落实到位,进一步整合行政执法队伍,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完善基层“局队合一”体制具体实现形式。继续探索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支持有条件的省级以上园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试点,探索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
39.稳妥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在条件成熟的地方稳妥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按照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稳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下放给乡镇(街道),坚持依法下放、试点先行,坚持权随事转、编随事转、钱随事转,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与县级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
40.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配套制度。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队伍之间协同配合工作机制。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中,健全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防止相互脱节。大力推进联合执法,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指挥和统筹协调,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41.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案件移送制度,进一步规范证据材料移交、审查、接收流程和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机制。加强“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化、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化。加强检察机关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
42.加大行政执法保障力度。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罚没收入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加快制定不同层级、不同领域行政执法装备配备规划、配备标准。
(十一)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43.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执法。加大教育培训、养老服务、劳动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野生动物保护、食品药品、金融服务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分领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涉众涉稳等严重不良后果的,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让严重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
44.畅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政务新媒体等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方式,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
(十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45.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适时修订《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按照行政执法行为类型,明确行政执法程序规则,重点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严格落实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完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制度。实施统一的行政执法案卷、文书基本标准,提高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化水平。
46.加强行政执法依据管理。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实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并依法及时动态调整。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有法定依据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严禁采取要求特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行政机关内部会议纪要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47.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并实行动态调整,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严格遵守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
48.实行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适时修订《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未经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合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除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外,由省级统筹全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证件制发、在岗轮训等工作。2022年底前,按照国家要求完成全国统一样式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探索实行行政执法电子证件。进一步落实通用法律知识与部门法律知识相结合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制度。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在岗轮训、专业培训,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和执法能力。
(十三)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49.大力推广柔性执法方式。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告知承诺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制度,制定实施免予处罚事项清单。落实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县级以上政府要定期发布指导案例。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以案释法。
50.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六、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十四)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
51.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地方立法。完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应急管理领域法规制度,提高应急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系统梳理和修订重点行业领域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处置响应、救援救助、恢复重建等各环节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体系,全面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强化“依法应急”能力建设。
52.健全应急管理预案体系。在全省构建覆盖全区域、全灾种、全行业、全层级、全过程应急预案体系。加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征收、征用、救助、补偿制度,规范相关审批、实施程序和救济途径。完善城市风险治理机制,深度集成应用高科技手段,大幅提升城市风险管控、监测预警、监管执法、辅助指挥决策、救援实战和社会动员等水平,增强风险管控能力。
53.加强突发事件个人信息保护地方立法。制定出台湖南省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办法,健全规范应急处置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机制制度,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加快推进突发事件行政手段应用的制度化规范化,规范行政权力边界,不得侵犯个人隐私、泄露个人信息、扰乱社会秩序。
(十五)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
54.增强依法防范风险意识。依法防范化解本地本领域重大风险,着力实现越是工作重要、事情紧急越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实施应急举措。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增强全社会应急处置法治意识。
55.推行突发事件分级分类管理。贯彻落实《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等制度,突出强化突发事件依法分级分类施策,推动社会应急力量能力分级分类测评,增强应急处置的针对性实效性。
56.提升突发事件管理水平和实战能力。按照平战结合原则,加快提升“智慧应急”能力,建设智能化、扁平化、一体化应急指挥作战和智能调度模式,完善各类突发事件指挥调度、信息共享、预警响应、协调联动、保障联合、技术支撑等各环节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指导提升管理水平和实战能力。制定并落实年度应急演练计划,鼓励开展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重点加强“双盲”应急演练,注重提升依法预防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每两年至少依据专项应急预案开展一次综合应急演练,落实应急演练评估和定期报送制度。
57.强化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和社会秩序维护能力。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危机沟通,完善公共舆情应对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突发事件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造谣滋事、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
(十六)引导、规范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
58.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强化责任体系建设,加强基层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全面开展以有领导班子、有应急管理机制、有应急预案、有应急队伍、有应急物资及装备、有应急培训演练为主要内容的乡镇(街道)应急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明确各部门以及乡镇(街道)的应急管理权责,推动村(社区)依法参与预防、应对突发事件。
59.构建社会应急力量组织服务平台。推进社会应急力量发展,制定和完善社会应急力量队伍管理、备案登记、人员备勤、装备维护、训练演练、奖励激励、调用补偿、保险保障等制度。加快制定湖南省社会资源应急征用补偿办法等法规,明确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完善激励保障措施,依法依规有序引导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参与。推动建立市场力量有序参与应急管理的机制,突出强化保险等市场机制在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升市场参与能力。适当提升奖励标准,加大举报奖励力度。建立紧急征用、志愿捐助、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信用制度,健全信用评价机制。
七、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十七)加强行政调解工作
60.理顺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机制。推动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在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
61.积极履行行政调解职责。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全面梳理行政调解事项,依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社会保障、环境污染、房屋土地征收、医疗卫生、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行政调解,及时妥善推进矛盾化解。建立行政调解职责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对行政调解案件数量、争议纠纷类型、处理结果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细化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和文书,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组织做好教育培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
62.推动行政调解发挥实效。明确行政调解协议效力,强化调解结果运用,将行政调解协议履行情况与柔性执法相结合。完善行政调解工作评价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三调”联动,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工作机制,推动法治、德治、自治的有机结合,有效化解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十八)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
63.完善行政裁决工作体制机制。发挥行政裁决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建立体系健全、渠道畅通、公正便捷、裁诉衔接的裁决机制。推动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裁决工作体制。
64.研究推进行政裁决法规制度建设。积极推动完善行政裁决制度体系,根据国家部署,依法开展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
65.推进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持续梳理公布行政裁决事项,进一步规范行政裁决程序,提升行政裁决能力,推动有关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行政裁决职责。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积极开展行政裁决改革试点。完善行政裁决权利告知有关细则,明确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主体的告知责任。开展行政裁决典型案例评选活动。推动行政裁决文书公开,规范统一行政裁决文书格式,提高行政裁决规范性和权威性。
(十九)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
66.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加强配套机制建设,成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供咨询意见,2022年底前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
67.全面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制定本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建立科学通畅、公开透明、便民利民、监督有力、指导精准、宣传有效的工作流程。充实行政复议队伍,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官和辅助性工作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探索建立“繁简分流”的案件审理机制,不断提高办案质效,逐步实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率不低于70%。加强办案场所标准化建设,建设“智慧复议”。
68.完善行政复议监督机制。建立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执行监督机制,实现个案监督纠错与倒逼依法行政的有机结合,全面落实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
(二十)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
69.加强行政应诉工作。严格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着力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出庭应诉,建立行政机构负责人出庭应诉考核机制。
70.推动行政纠纷源头化解。加强府院互动,健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推动诉源治理。尊重司法权威,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涉政府机关的民商事案件,切实履行生效裁判。支持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工作、行政公益诉讼和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对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督促纠正。认真做好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落实和反馈工作。
八、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二十一)形成监督合力
71.发挥各类监督作用。坚持将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纳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全局统筹谋划,突出党内监督主导地位。把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建立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信息互通共享、移送查处机制。
72.加强行政监督。把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政府内部层级监督与专门监督整体合力。
73.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建立健全行政监管责任监督问责机制。对行政机关公职人员不履职行为严肃问责,对违法行为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依规依法给予处分。建立健全担当作为的激励和保护机制,在对行政机关公职人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同时,对忠诚干净的公职人员,在勇于担当过程中出现的差错,依法给予适当的包容。
74.高度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舆论监督。健全舆情收集、研判和处置机制,及时调查和处理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对反映失实的及时澄清,对诬告陷害的依法追究责任,不断增强网络监督的正能量。
(二十二)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
75.明确政府督查重点范围。县级以上政府每年一季度确定政府督查事项清单,依法组织开展政府督查工作,重点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上级和本级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效能开展监督检查,保障政令畅通,督促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
76.充分发挥政府督查实效。积极发挥政府督查的激励鞭策作用,将省政府综合大督查推介的典型经验做法纳入省政府真抓实干督查激励范围。政府督查坚持奖惩并举,对成效明显的按规定给予奖励和政策激励,对不作为乱作为的依规依法严肃问责。
77.推动政府督查规范化建设。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政府督查的职责、机构、程序和责任,增强政府督查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
(二十三)加强对行政执法制约和监督
78.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制定出台我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明确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依据、内容、程序、方式等。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2024年底前基本建成省市县乡全覆盖的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
79.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全面梳理明确行政执法依据,严格按照权责事项清单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执法职责的,进行严肃追责。加快完善各执法领域尽职免责办法,明确履职标准和评判界线,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非法干预。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等制度建设。
80.加大重点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大力整治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突出问题,围绕中心工作部署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专项行动。
(二十四)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
81.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的必须主动公开的内容,全部公开到位,重点推进财政预决算、重大项目建设批准和实施事项及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领域政务公开,做好“十四五”各类规划主动公开。鼓励开展政府开放日、网络问政等主题活动,增进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82.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落实国家制定出台的各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编制发布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推进政务公开覆盖基层政府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和政务服务全流程。按照有专人、有设备、有资料、有制度等标准,加强政务公开窗口建设,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政策咨询查阅、办事服务指引、指导申请公开等服务。
83.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质量。准确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依申请公开各项规定,依法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高依申请公开办理质量水平。加强业务培训和案例指导,提升答复文书规范化水平。
(二十五)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84.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加强政府招商引资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建立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合同跟踪履约监管制度,建立对信守承诺的地区和部门的激励机制。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85.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加强各地各部门信息系统和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及时将各地各部门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信息依法列入政务失信记录,推送至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托“信用中国(湖南)网”和相关部门门户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众公开。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和政务失信惩戒制度,重点开展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务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并将相关结果应用到各级各部门的相关考评中。建立常态化的诚信宣传和公务员诚信教育机制,进一步提高公务员信用意识。
九、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
(二十六)加快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
86.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从省到村(社区)网上政务全覆盖。继续推进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移动端建设,逐步实现主要行政审批事项“掌上可办”,省政务服务大厅主要业务事项“预约可办”,主要公共服务和行政服务缴费“指尖可办”。
87.分级分类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在全省新型智慧城市试点中,逐步实现“一号通行、一网通办、一屏通享、一格通管、一脑通用”,全面推动民生服务水平改善、城市治理能力提升、产业发展层次升级。
88.加强政府信息平台建设的统筹规划。进一步强化总体设计、强化整体联动、强化规范管理,优化整合各类数据、网络平台,防止重复建设,解决各类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分散、办事系统繁杂、事项标准不一、数据共享不畅、业务协同不足的问题。
89.完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平台。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全省集中统一的政府规章库,优化检索、统计、下载等功能,打造全国政府规章公开的样板。推进建设全省政府门户网站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平台,进一步方便企业和群众查询、获取、使用。
(二十七)加快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
90.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执行《湖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强化各地各部门政务共享工作职责,提升政务数据共享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依托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省一体化平台提供政务数据共享服务,加强数据“提供、获取、使用”闭环管理,有效满足基层政务服务事项办理需求。加快推进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统一认定使用,优化政务服务流程。用好政务数据共享“三张清单”梳理成果,完善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归集落地,加强数据分类分区域分权限管理,推进省直部门、市州政务数据安全有序共享共用。
91.加快推动政务数据辅助决策和有序开放。加强对大数据的分析、挖掘、处理和应用,善于运用大数据辅助行政决策、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在依法保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同时,推进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优先推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领域政府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
(二十八)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
92.加强“互联网+监管”平台建设。建设完善省“互联网+监管”系统,2022年底前逐步联通、融合全省各类监管业务系统,逐步实现监管数据联动、业务协同。综合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通过系统比对发出预警,解决人少事多的难题。加强信息化技术、装备的配置和应用,推行行政执法APP掌上执法,提升监管执法的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水平。
93.加快建设全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制定全省统一规范的执法数据标准,建设统一的行政执法综合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和网上查询。加快推进各地各部门之间执法信息的开放共享、互联互通,将全省执法基础数据、执法程序流转、执法信息公开等汇聚一体,建立全省行政执法数据库,并实现与国家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信息互联互通。
十、坚持党的领导,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
(二十九)坚持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94.党委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领导职责。全省各级党委要带头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把法治政府建设摆到工作全局更加突出的位置,研究部署法治建设重要工作,每年至少安排听取一次法治政府建设专题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影响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
95.政府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在党委领导下,谋划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上级法治政府督察反馈的问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贯彻落实党委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履行推进本地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本地本部门发展规划,定期部署推进、抓实抓好。
96.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履行统筹推进职责。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要及时协调研究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工作机制,每年至少安排两个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两个省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在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会议上报告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协调督促推动。
(三十)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
97.开展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强化指标引领。建立法治政府建设评估专家库,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第三方评估,提升评估专业化水平。按照中央依法治国办要求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以创建促提升、以示范带发展,不断激发法治政府建设的内生动力,到2025年被中央依法治国办命名的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地区和项目总数居全国前列。
98.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机制。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将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纳入党委巡视巡察范围,2025年前实现对市州政府督察全覆盖。
99.加大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力度。研究制定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全面推进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述法工作。提升法治政府建设在绩效评估中的权重,将政府立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等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对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综合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
100.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每年3月1日前,各市州政府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各级政府部门向本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各市州政府及其部门每年4月1日前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本地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三十一)全面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101.提升“关键少数”法治意识。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对全社会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带头遵守执行宪法法律,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规章知识清单。坚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102.加强法治专题培训。各级政府部门根据职能每年开展至少一期本部门本系统法治专题培训。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负责本地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市县政府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负责人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法治专题脱产培训。
103.加强选用法治素养高的干部。坚持把法治观念、法治素养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年度学法用法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加强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培训,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注重对法律和依法行政知识的考察。
104.夯实法治政府建设基层基础。加强各部门和市县政府法治机构建设,优化基层司法所职能定位,保障人员力量、经费等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
105.开展法治政府建设表彰奖励。对在法治政府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每两年评选一批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06.加强依法行政工作队伍建设。开展政府立法能力建设,做好政府立法人才培养和储备,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题培训,到2025年实现对全省立法工作人员轮训两遍,加强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省行政执法人员每五年轮训一次,每人每年在完成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学时的基础上,确保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制定出台我省行政复议人员管理办法,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开展专题培训,制定行政复议执业规范。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提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水平。加强行政裁决工作队伍建设。通过集中培训、案例研讨等方式,加大行政裁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保障律师执业中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队伍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监督和服务作用。
(三十二)加强理论研究和舆论宣传
107.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研究。鼓励、推动成立法治政府建设智库和研究教育基地。建立法治政府建设评估专家库,提升评估专业化水平。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发布法治政府省级科研课题,推动形成一批高质量研究成果,为湖南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108.加大法治政府建设成就经验宣传力度。结合全省“八五”普法规划,各地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应当开辟法治建设专栏,定期或不定期宣传全省各地法治政府建设的成就、经验和典型,奏响湖南法治政府建设的最美旋律,传播中国政府法治建设的时代强音。
各级各部门要全面准确贯彻《纲要》精神和本实施方案要求,压实责任、狠抓落实,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省委依法治省办要抓好督促落实,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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