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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

网络 发布于2022-03-08 文件汇总 517 次 0

为全面推进安徽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落实努力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全面突破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认真学习贯彻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建设现代化美好安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到2025年,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显著增强,各地各层级法治政府建设协调并进,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安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全面提升政府依法履职能力

(三)持续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坚持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统筹结合,使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强化制定实施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职能,更加注重运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行为。健全部门、区域协调配合机制,加强重大问题统筹会商,形成信息共享、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的联动机制。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推动乡镇(街道)行政工作重心转到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上来。推进编制资源向基层倾斜,鼓励、支持从上往下跨层级调剂使用行政和事业编制,创新基层人员编制管理,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

持续深化“全省一单”权责清单制度体系建设。推进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特别清单扩容提质增效,动态调整完善开发区赋权清单。围绕为基层减负,全面推开优化乡镇权责清单,厘清县乡职责边界,试点编制“全景清单”“政事权限清单”。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普遍落实“非禁即入”。

(四)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长三角区域“放管服”改革一体化优势,分级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归并减少各类资质资格许可事项,降低准入门槛。着力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分类改革。大力推进“照后减证”,积极推进“一业一证”改革,探索实现“一证准营”、跨地互认通用。大力推进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不断精简优化审批程序、审批事项和申报材料,推进投资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改善投资环境。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的不得新设证明事项。

推动政府管理依法进行,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十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探索推行多事项合并监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提高监管精准化水平。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

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务服务效能。进一步创新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把方便留给群众和企业。以服务人和市场主体的全生命周期为切入点,用工业互联网思维改造优化政府工作流程。推行“皖事通办”,加强“皖事通”APP建设和应用,推动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掌上办”“指尖办”。进一步提升全省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跨省通办”专窗和“一网通办”专窗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持续深化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标准化,做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持续提升7x24小时长三角“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地图服务能力,推深做实7x24小时不打烊“随时办”服务。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切实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差异化服务需求。

(五)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对标学习沪苏浙,运用市场逻辑、资本力量、法治方式,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打造“三地一区”、实施“双招双引”等提供优质高效法治保障。推进法律服务产业园建设,开展涉企公共法律服务活动,做好民营企业法治体检工作。及时清理优化营商环境涉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步做好立改废释工作。总结提升芜湖试点经验,全面开展依法兑现公共政策创优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持续深化“四送一服”,及时总结优化营商环境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适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制度。加快优化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切实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发布安徽省外商投资指引,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加强政企沟通,在制定修改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三、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全面提升政府依法治理能力

(六)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立法需要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公共卫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治理急需的、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制定修改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创新型省份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土地管理、促进乡村振兴、人口计划生育、地方金融监管、突发事件应对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

加强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地方配套立法,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修改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组织法,适时修改政府工作规则。根据修改的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修改完善地方配套办法。研究修改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监督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

(七)加强立法工作机制建设。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统筹安排相关联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聚焦实践问题和立法需求,丰富立法形式,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提高立法精细化精准化水平。健全立法征求意见、论证评估、风险防范等机制,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拓宽公众参与立法渠道,健全立法听证、民意调查机制,加大立法前评估力度,完善立法后评估办法,将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完善立法论证咨询制度,充分听取基层群众、专业机构、专家的意见。推进政府规章层级监督,强化省政府备案审查职责,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深化与沪苏浙协同立法,强化计划安排衔接、信息资源共享、联合调研论证、同步制定修改。

(八)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严格制发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推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明确审核范围,统一审核标准,提升审核质量。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做到应审必审。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和备案审查制度。

四、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全面提升政府依法决策能力

(九)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牢固树立依法决策意识,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根据决策内容涉及的事项、范围,视情邀请群众、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增强决策透明度。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安全、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共事业等重大民生类行政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健全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保障专家独立开展论证工作。落实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制度机制。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通过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深入开展风险评估,认真听取和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把是否遵守决策程序制度、做到依法决策作为对各级政府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巡察和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开展考核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十)严格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和职责权限,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均应纳入审查范围。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或者制发文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合法性审查机构的意见,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

(十一)严格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完善行政决策执行机制,决策机关应当在决策中明确执行主体、执行目标、执行时限、执行反馈等内容。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完善执行主体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机制。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落实跟踪调度机制,及时评估进展和实效,适时开展调研督导。依法推进决策后评估工作,强化评估结果的运用。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五、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提升政府综合执法能力

(十二)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权责清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大力提高执法执行力和公信力。巩固综合执法改革成果,持续深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和应急管理等领域综合执法改革。积极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动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法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整合现有执法力量和资源,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与上一级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完善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队伍协调配合、信息共享机制。大力推进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着力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化、案情通报常态化、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化,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发生。统筹资金使用,优化支出结构,为行政执法工作、装备等提供必要经费保障。

(十三)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实施“法治为民办实事”,强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集中专项整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对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及时公布有影响力、有震慑力的典型案例。落实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让严重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

(十四)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统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实现除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外由省政府统筹资格认证、考试上岗、教育培训等工作。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案卷、文书基本标准,提高执法案卷、文书规范化水平。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

(十五)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强化大数据关联分析,配备运用智能化执法终端,探索推进非现场执法,逐步加大执法案件电子化办理力度。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定期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建立全省行政执法案件案例库,按年度开展全省优秀案卷评选活动。推进同沪苏浙执法一体化,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以案释法。

六、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全面提升政府依法处突能力

(十六)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修改我省突发事件应对、传染病防治等地方性法规、规章,系统梳理和修改应急管理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健全我省应急预案体系,完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和专项应急预案,以及与之相衔接配套的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跟进落实国家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征收、征用、救助、补偿制度政策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大力推广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合肥模式”,增强风险管控能力。健全规范应急处置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机制制度,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加快推进突发事件行政手段应用的制度化规范化,规范行政权力边界。

(十七)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强化各地各部门防范化解本地本领域重大风险责任。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强化突发事件依法分级分类施策,增强应急处置的针对性实效性。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程序和协调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注重提升依法预防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突发事件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造谣滋事、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增强应急处置法治意识。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危机沟通应对机制,提高公共舆情应对能力。健全公共卫生体系,增强协同综合、灵敏可靠的早期监测预警能力。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的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体系。

(十八)引导、规范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推动村(社区)依法参与预防、应对突发事件。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积极做好突发事件社会动员工作,强化公众自防自治、群防群治、自救互救能力。

七、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全面提升政府为民服务能力

(十九)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完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依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环境污染、知识产权、社会保障、房屋土地征收、涉未成年人权益等方面的行政调解,及时妥善推进矛盾纠纷化解。研究推进行政调解制度建设,制定出台行政调解政府规章。各职能部门要规范行政调解范围和程序,组织做好教育培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坚持“三调”联动,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行政调解专业化水平。

(二十)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发挥行政裁决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建立体系健全、渠道畅通、公正便捷、裁诉衔接的裁决机制。推行行政裁决权利告知制度,规范行政裁决程序,推动有关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行政裁决职责。全面梳理行政裁决事项,明确行政裁决适用范围,稳妥推进行政裁决改革试点。健全行政裁决救济程序衔接机制,加强行政裁决调解工作。强化案例指导和业务培训,提升行政裁决能力。将行政裁决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

(二十一)大力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贯彻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效整合省市县三级行政复议职责,按照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的原则,合理调配编制资源,2022年底前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加大行政复议保障力度,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保障行政复议办案必要条件。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建立行政复议员制度,规范行政复议员选任、培训、考核、管理和职业保障,探索行政复议员与办案辅助人员分类管理。健全优化行政复议审理机制,制定行政复议执业规范,全面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建立科学通畅、公开透明、便民利民、监督有力、指导精准、宣传有效的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完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执行监督机制,实现个案监督纠错与倒逼依法行政有机结合。全面落实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

(二十二)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健全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报、督察、约谈、考核等机制,保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不断提升出庭应诉质量。健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推动诉源治理。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切实履行生效裁判。支持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和行政公益诉讼,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认真做好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落实和反馈工作,加强依法行政共性问题研究。

八、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全面提升政府依法行政能力

(二十三)推动形成监督合力。突出党内监督主导地位,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推动党委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纪委监委监督责任贯通联动、一体落实。推动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建立健全基层“小微权力”清单制度,扎实推进“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审计监督,深化审计成果运用。积极发挥检察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监督作用。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精准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做到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健全容错纠错机制,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做好澄清正名、暖心回访等工作,切实保护各级特别是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充分支持从实际出发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二十四)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县级以上政府依法组织开展政府督查工作,重点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上级和本级党委常委会工作要点、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府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党委和政府重要文件、政府重要会议议定事项、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等落实情况,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效能开展监督检查。发挥政府督查的激励鞭策作用,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按规定加大表扬和政策激励力度,对不作为乱作为的依规依法严肃问责。出台我省政府督查工作规章。

(二十五)强化行政执法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2024年底前基本建成省市县乡全覆盖的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严格按照权责事项清单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大力整治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突出问题,重点围绕“三地一区”建设部署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专项行动。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罚没收入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二十六)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用政府更加公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做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到位。全面公开涉企收费、公共服务、行政权力中介服务等清单,建立权力运行可查询、可追溯的反馈机制。进一步规范各地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理信息需求。加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2023年底前全省实施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覆盖县乡两级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和政务服务全流程。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二十七)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立健全政务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和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将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加强“民告官”案件清理,督促政府依法行政。

九、健全信息科技保障体系,全面提升数字政府建设能力

(二十八)加快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围绕“政府一个平台推服务、群众一个平台找政府”目标,通过“一套基础强支撑、一个中心汇数据、一个平台推服务”,建成网络互联、系统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线上政府、智慧政府”。加快建成省市县乡村五级互联、协同联动的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网上政务全覆盖,促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深化“微门户”建设,持续推动PC端与移动端深度融合。2021年底前,除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外,全省各级各部门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并在我省接听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现12345一个号码服务。构建热线电话、政府网站、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政务服务网、皖事通APP“五位一体”的受理渠道。依托国家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平台,2023年底前实现我省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

(二十九)加快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依托“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推动政务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跨系统资源共享。编制我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明确数据种类、标准、共享范围等,实现政务数据按需归集、标准统一、有效流转、有序共享。加快推进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签名、电子支付、电子档案等统一认定使用,重点推动高频电子证照同沪苏浙互认应用、全国标准化应用,引入工业互联网,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加强对大数据的分析、挖掘、处理和应用,善于运用大数据辅助行政决策、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工作。

(三十)加快推进“互联网十”监管执法。依托省“互联网十监管”系统,2022年底前实现各方面监管平台数据的联通汇聚。加强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与省“互联网十监管”系统深度融合,健全完善执法监管事项清单,统一标准规范体系,加强执法基础数据、执法程序流转、执法信息公开、执法考核监督等相关数据与省“互联网十监管”系统互联互通。积极推进智慧执法,加强信息化技术、装备的配置和应用。建设全省统一移动监管平台,接入部门监管业务,推动监管执法业务向移动端延伸。探索运用物联网、视频监控、卫星遥感等技术的非现场监管手段,减少监管盲区、提升监管效能。

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根本保证

(三十一)切实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安排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影响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谋划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本地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作为重要工作定期部署推进,督促政府及其部门班子成员依法行政。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协调督促推动。

(三十二)深入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督察。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实现对全省各级政府督察全覆盖。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责任落实督察体系,实现对各类责任主体履行职责动态全方位督促推进。完善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指引、提醒、警示清单和督办制度,形成系统高效的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机制。紧盯我省法治政府建设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组织开展专项督察。

(三十三)不断完善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机制。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优化方式方法,采用“四不两直”方式开展实地核查。依托“互联网十监管”系统、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网上考核。优化考核指标,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的薄弱环节和重点工作设置考核指标。坚持将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提升考核权重。

(三十四)充分发挥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作用。深入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努力建设更多的示范地区,树立一批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新标杆,努力将示范地区打造成法治政府建设的“金字招牌”。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推进全省法治政府建设,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薄弱地区和基层单位的指导、督促。加强对示范地区和项目的宣传报道、指导监督、跟踪评估、支持保障,有效发挥先进典型标杆的引领辐射带动作用。

(三十五)着力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抓好省政府审议政府规章计划、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等制度落实,各级政府党组会议、常务会议适时听取法治政府建设汇报、审议法治政府建设相关议题、开展法治专题讲座。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能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地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市县政府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负责人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法治专题脱产培训。加强各部门和市县政府法治机构建设,优化基层司法所职能定位,保障人员力量、经费等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全面落实全省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强化国家工作人员法治培训,把法治教育纳入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鼓励和支持政府部门法治机构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在法治政府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加强政府立法能力建设,有计划组织开展专题培训,探索建立政府立法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做好政府立法人才培养和储备。加强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在完成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学时的基础上,确保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基层行政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提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水平。加强行政裁决工作队伍建设。

(三十六)大力推动理论研究和舆论宣传。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研究,将其纳入全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课题等省级课题,引导全省社科理论界结合我省实际,深入开展研究阐释,为强化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学理支撑和决策参考。鼓励、推动开设法律专业的高等院校成立法治政府建设高端智库,推动建设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于一体的研究教育基地。建立法治政府建设评估专家库,进一步整合相关部门、法学会、高校、社会智力资源等,形成专家团队,提升评估专业化水平。加大法治政府建设成就经验宣传力度,加强正面宣传引导,以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为主要平台,加强传播手段建设与创新,通过个性化制作、可视化呈现、互动化传播的方式,广泛宣传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任务、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典型做法,积极营造法治政府建设良好社会氛围。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统筹协调、加强督办,确保实施方案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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