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部署要求,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推动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四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法治浙江建设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充分发挥各级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本地区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推动我省法治建设走在前列、勇立潮头。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一节 党委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
第五条 充分发挥党委在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将法治建设纳入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一)认真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法治建设的统筹谋划、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召开党委法治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法治建设重大问题。
(二)将法治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党委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具体举措,并抓好落实。
(三)将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实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四)将法治建设情况纳入巡视巡察范围。
第六条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
(一)健全党委领导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体制机制,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建立党内法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专门机构承担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相关工作。
(二)健全并落实党内法规制度起草审核、备案清理工作机制,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报备率、及时率、合法合规率达到规定要求。
(三)健全贯彻执行党内法规制度的工作机制和配套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问责,推动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到位。
第七条 严格依法依规决策,落实党委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加强对党委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审查。
(一)健全并严格执行党委工作规则,确保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二)健全并落实党委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健全完善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作用的工作机制。
(三)全面落实党委文件、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制度。
第八条 支持本级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一)主持党委常委会会议及时研究人大地方立法的重大问题。
(二)主持党委常委会会议每年分别听取本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依法依章程履职中的重大问题。
(三)把依法办事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重要内容,强化监督检查,经常性提醒督促,推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严格依法办事。
(四)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推动落实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推动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 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和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建设。
(一)督促组织部门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二)提高领导干部法治素养,在领导班子中优化配备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法治工作经历的成员。
(三)完善干部管理,把党员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干部人事管理的重要内容。
(四)完善年度工作报告,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推进法治建设职责情况作为年终述职重要内容。
(五)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突出政治标准,加强法治专门队伍、法律服务队伍建设,重视法治人才培养,为全面深化法治建设提供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六)选好配强政法机关领导班子,不断提高各级政法机关领导班子的整体效能和专业化水平。
第十条 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形成浓厚法治氛围。
(一)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总体部署,制定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
(二)建立健全学习党章和学习党内法规的经常性机制。健全并落实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每年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不少于一次。
(三)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学法用法述法制度,健全并落实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四)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推动党校、行政学院开设法治建设课程并将其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主体班的内容。
第十一条 扎实推进基层依法治理,丰富完善治理载体,坚持落实到基层、落实靠基层,探索开展法治乡镇(街道)建设,全面深化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推进基层依法治理体系健全完善。
探索建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制,构建以制定实施村规民约、居民共治为载体的共建共享基层治理良序,建立动态管理、跟踪问效、全域覆盖的基层法治建设长效机制。
第十二条 推动破解法治工作难题。 统筹破解执行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智慧司法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实际难题,依法解决社会稳定、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等突出问题。
第十三条 统筹推进、组织开展多层次多领域法治创建活动,科学制定、动态修订法治创建标准,形成以法治县(市、区)工作示范单位、先进单位创建为主体,以法治部门先进单位创建为支撑的法治创建体系,发挥好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快法治浙江建设进程。
第十四条 扎实推进党务公开,深化党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探索建立党委及其工作部门党建工作清单和权力清单制度,在党委公开内容、平台载体、制度建设等方面加强实践。
第二节 政府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 加强对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时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有关重大问题,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一)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健全完善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发挥牵头抓总作用,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二)政府常务会议每半年听取一次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三)完善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
(四)积极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大力培育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依法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一)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加强政府法制机构主体能力建设,保证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定期清理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及时公布清理结果,规范性文件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达到规定要求。
(四)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落实依申请公开制度,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性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深入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
第十七条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严格执行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完善行政决策的程序、环节、流程等。
(二)全面落实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收费清单制度,完善行政审批制度,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
(三)落实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各项任务,按期完成重点领域综合执法改革目标任务。
(四)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过程,严格执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切实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监督。
(五)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保障和监督。
(六)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衔接机制。
第十八条 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推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一)加强对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的监督考核,及时查处、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
(二)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制约,形成政府内控机制强化、层级监督有力、专门监督到位、纠错问责落实的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
(三)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集中行政复议职责,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行政复议职责,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中的主渠道作用。
(四)加强对政府及其部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情况的检查,确保政府法定义务和法定职责落实。
第十九条 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一)支持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配合法院依法处理滥用诉权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
(二)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与行政应诉机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应当符合国务院、省政府相关要求。
(三)依法及时全面履行以行政机关为被执行人的生效裁判。
(四)对行政机关干预、阻碍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或者拒不履行出庭应诉职责,或者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认真对待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依法调查、取证、核实情况,对干预、阻碍公益诉讼开展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组织实施全民普法,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提升公民法治素养。
(一)组织实施普法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指导和经费保障。
(二)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学法制度,探索开展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讲法工作。
(三)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制度,定期组织学法执法能力培训和资格考核,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
(四)落实 “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面向社会开展以案释法工作。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一条 上级党委应当对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定期检查、专项督查和实地暗访,通报督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上级党委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考核时,应把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连同年度法治建设考核结果一并纳入实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重要内容,定期报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和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
第四章 问责、免责与激励
第二十四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我省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二十五条 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权威前提下,建立健全鼓励探索、允许失误、宽容失败、依法纠错的法治建设保障机制,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
第二十六条 加强问责和激励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增强针对性和时效性,党委研究决定对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问责或激励的,由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开发区(新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浙江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会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等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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