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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法治建设工作督察办法(试行)

网络 发布于2022-02-11 文件汇总 386 次 0

各单位:

根据嘉定区司法局督察工作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南翔镇法治工作,确保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促进全镇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发展。现将《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法治建设工作督察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嘉定区南翔镇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2日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法治建设工作督察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翔镇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镇法治建设的全面、统一领导,规范法治建设工作,充分发挥督察在法治建设中的推动、促进作用,形成督察工作常态长效机制,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督察工作办法》《中共嘉定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上海市嘉定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督察工作办法》等,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督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聚焦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区委全面依法治区、镇法治建设工作决策部署,真督实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推进工作,进一步优化法治南翔建设格局,为加快推进南翔镇高质量发展,实现全面城市化,打造小美南翔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第三条 督察工作贯穿依法行政、行政执法、守法、普法各环节,实现对镇法治建设各方面工作的全覆盖,紧盯法治建设中的薄弱环节、短板不足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跟踪督办、考核评价、反馈通报、督促整改等制度机制,强化督察成果运用,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第四条 督察工作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坚持聚焦重点、服务大局。聚焦中央依法治国委、市委依法治市委、区委依法治区委以及镇法治建设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使督察工作切实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大局,为实施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市委、区委、镇党委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督察内容加强常态化了解,多到现场看,多见具体事,多听群众说,多关心政策落地情况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全面真实反映情况,客观公正评价工作,喜忧兼报反馈意见,防止敷衍塞责、弄虚作假。

(三)坚持问题导向,务求实效。注重任务牵引、问题导向、效果为重,敢于较真碰硬,发现法治建设工作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

(四)坚持过程控制,有序推进。将督促检查、调查研究、推进工作融为一体,形成工作推进、落实、考核、评估、反馈、整改的全过程闭环管理。

第五条 在南翔镇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法治办)统筹协调督察工作,司法所具体承担督察的组织、实施、督促整改工作,并及时向镇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督察工作情况。

第二章 督察对象、方式和内容

第六条 督察对象主要为各村、社区、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第七条 督察工作采取全面督察和专项督察相结合的方式。全面督察原则上按照《嘉定区关于全面依法治区“三责四化”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全区基层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要求予以开展,每年开展一次。全面督察的具体时间根据任务需要确定,一般采取书面督察、实地督察相结合的方式。专项督察根据中央、市委、区委安排,针对年度法治建设专项工作,不定期开展,全年不逾四次。

第八条 专项督察由镇法治办牵头组建督察组,通过听取督察对象情况汇报、个别访谈、查阅资料、延伸检查、检查反馈、督促整改等方式进行,深入了解督察对象的情况。

第九条 专项督察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部门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情况;

(三)严格规范文明公正执法情况;

(四)行政权力的行使监督和责任追究情况;

(五)履行镇法治建设工作机制制度情况;

(六)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和法治能力保障情况;

(七)其他需要督察的事项。

第三章 督察开展和实施

第十条 开展全面督察应当成立督察组。全面督察组组长由镇政法书记担任,成员由司法所等相关部门组成。

第十一条 全面督察工作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列席会议、调阅资料、数据统计、问卷调查、座谈访谈、个别谈话、实地走访、现场抽查等方式,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听取督察对象及有关负责人情况汇报:

(二)查阅、复制有关制度文件、会议纪要、执法案卷、文书档案等;

(三)实地查看法治建设工作情况;

(四)提出整改、激励或者问责的建议;

(五)其他督察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 对督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督察组应及时向镇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汇报。

第四章 督察报告和反馈

第十三条 督察结束后,督察组应当客观、全面、准确撰写督察报告,真实反映督察对象推进法治建设的情况。挖掘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发挥示范激励效应;梳理汇总存在的问题困难、剖析原因、找出症结,提出有针对性的督察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督察报告经法治办审定后,报镇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经批准后,镇法治办向督察对象及时反馈意见,必要时制发整改通知,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督察对象接到整改通知后,应专题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列出清单、明确责任,从反馈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镇法治办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对督察整改不力、效果较差的,可以视情开展督察“回头看”。督察对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治建设主体责任或执行偏差,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者接到整改意见拒不整改的,镇法治办报经镇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镇监察办。

第五章 督察考核和运用

第十七条 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导向,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法治建设中政治坚定、奋发有为的干部进行褒奖和鼓励,对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进行警醒和惩戒。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督察考核机制,将督察结果和法治建设成效纳入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内容,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六章 督察保障和纪律

第十九条 镇法治办应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运行有效的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形成督察合力,不断提高督察实效。

第二十条 督察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等,谦虚谨慎、秉公办事,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严守督察工作秘密,自觉接受监督。违反纪律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督察对象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自觉接受和配合督察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法治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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