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建立完善与浦东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相适应的法治保障体系,依法履行先行先试主体责任,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结合本区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足浦东改革创新实践需要,参与起草、制定可以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作出变通规定的浦东新区法规。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与参与起草、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会同区人民政府协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立法需求征集、重要制度论证等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配合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与起草、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同区人民政府起草的浦东新区法规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立足浦东改革创新实践需要,对暂无法律、法规或明确规定的领域,先行制定相关管理措施,并按程序报备,在浦东新区实施。
四、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制定管理措施相适应的立项、起草、提案、审议、报备、执行评估等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有序开展法治需求征集、重要制度论证、草案研究起草、立法转化建议等工作。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配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将管理措施以法规形式快速固化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市人民政府建立将管理措施以规章形式快速固化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评估管理措施执行情况,及时提出管理措施转化为法规或规章的建议。
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改革开放再出发实现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和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聚焦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创新发展、产业升级和城市功能等重点领域作出相关决定、决议在浦东新区先行先试,围绕重点工作依法决定在一定期限在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本市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六、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机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区内其他各有关单位、机构和部门应当加强统筹衔接,着力推进制度型开放,放大改革综合效应,形成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的整体合力。
区各级人大代表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非驻会委员工作室、代表工作小组、人大代表之家、人大代表联络站、人大代表联系点、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应当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优势和相关领域专业优势,积极参与法治保障工作,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为推进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凝聚共识、汇聚力量。
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建立完善常态化沟通联系机制,定期研究讨论浦东新区相关法治保障工作。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与区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常态化沟通联系机制,定期研究讨论本区法治保障工作。
八、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开展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浦东新区法规、相关管理措施以及本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
九、本决定自2021年7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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