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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网络 发布于2024-09-23 论文文章 60 次 0

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单文华

2024年4月,在新时代推动西部大开发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大力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推动沿线地区开发开放,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西部陆海新通道北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南连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协同衔接长江经济带,在形成东西双向互济、陆海内外联动的大开放、大开发格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大力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畅通物流贸易网络,打造通道经济,带动西部地区开发开放,形成通达东盟、走向全球的运输大动脉和合作大桥梁,迫切需要我们强化法治思维,以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为引领,不断形成与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相匹配的坚强法治保障体系。
构建更加完善的领域法治保障体系,服务通道经济发展。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形成依托新通道的通道经济发展态势,不仅需要资金、资源等经济“硬”资源的投入,还需要制度、规则、标准等法治“软”资源的投入。为此,要重视发挥领域法治的作用,围绕港口、物流、海关、商务、投融资等通道经济活动,加强相关领域法治的支持保障功能,特别是发挥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行政立法的积极主动性,形成与相关经济活动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体系。要加强领域法治的执法体系建设,以依法行政为核心,打造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完善行政执法规范,增强执法能动性,突出行政执法效能,创新执法模式方式,为通道经济提供行政执法支撑。要加强经济司法的保障职能,围绕中心任务,为通道经济建设中出现的商事争端、行政争议等纠纷提供有效司法解纷机制。
形成更加协调的区域法治保障体系,服务陆海新通道沿线区域治理作为辐射带动西部开发开放的国家重点工程,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不仅关系到通道节点省区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更需要沿线省区市的协同合作,特别是在铁海联运、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快速通关、区域环境影响等跨地区跨部门事务方面,加强沟通协调,推动形成区域一体化体制机制。为此,要建立相应的区域协同立法、执法机制,完善区域司法保障,实现法律规则、执法司法标准一致性,打造区域一体化的法治屏障。
打造更加有力的涉外法治保障体系,助力陆海新通道全球服务网络。西部陆海新通道为西部地区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大格局、参与经济全球化,特别是发展与东盟国家的人员往来、经贸合作提供了重大机遇,国际经贸规则的适用将会越来越频繁。通过更好利用世贸组织规则、《大湄公河次区域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及中外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双边投资条约等国际规则,可以为沿通道区域参与全球经济提供更加透明、稳定的国际法律规则保障。与此同时,沿陆海新通道布局了多个枢纽港口、沿边开发开放区、经济开发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等重要开放平台,它们为新通道提供经济发展机遇的同时,也成为探索新的涉外经济治理的重要平台,为发展和完善涉外立法、执法、司法,推动涉外法律服务发展提出了现实要求。要结合西安、成都、重庆、昆明等地建设中央法务区、打造涉外法律服务集聚的经验,重点布局和推动在这些重要开放平台的涉外法律服务产业发展,打造涉外法治的战略高地。要进一步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储备,建立健全涉外法治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的体制机制,特别是强化西部重点高校在涉外法治人才培育中的作用,为陆海新通道建设和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培育更多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要坚持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角度,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加强与新通道通达国家和地区的国际法律协调,形成更加完备有效的涉外法治保障体系。
总之,要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构筑起坚实的法治保障体系,必须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统筹协调和系统推进,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因地制宜,推动相关法律规则体系和法律实施体系的不断完善,为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和“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更加丰富生动的法治创新实践案例。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4年第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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