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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建设须突出坚持“三个保障”

网络 发布于2024-08-29 论文文章 75 次 0

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法治社会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把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确立为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之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对法治社会建设作出了新部署,提出了新要求。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以下简称《纲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对法治社会建设作出了重要部署,提出要“加快建设法治社会”。加快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突出坚持“三个保障”。


坚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
社会公平正义是法治社会的价值支撑。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属性。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推进。法律是社会利益和社会资源的“分配器”,是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不论处在什么发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基本圭臬和根本保障。法治社会建设,既要以实现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为首要目标,又要注重以法治方式实现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都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法治领域改革面临许多难啃的硬骨头”,强调要“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我们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营造更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良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首先要有系统完备的良法体系。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应当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把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合理诉求,及时上升为国家意志,转化为国家法律上的权利或利益。要通过制定公平正义的良法体系,合理规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严格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公平分配各种资源和利益,科学配置各类权力与责任,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使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执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所有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甚至搞钓鱼执法、野蛮执法、寻租性执法、选择性执法等,既是对法律的亵渎和践踏,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亵渎和践踏。各级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严格执法责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让天更蓝、水更清、空气更清新、食品更安全、交通更顺畅、社会更和谐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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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拍摄的河北塞罕坝国家森林公园晨景 新华社发 刘满仓/摄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没有公正司法,就不可能有制度化、法治化的社会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推进公正司法,要针对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没有真正形成等深层次问题,坚持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

坚持保障人民权利
保障人民权利是法治社会建设的根本宗旨。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公平正义法治化、权利化和具体化的集中体现,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加快完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依法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保障公民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基本政治权利,保证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增强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认同感和获得感,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要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时,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
保障人民权利,必然要求在行政执法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依法严肃处理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人员。建立人民群众监督评价机制,促进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野生动物保护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和执法效果不断提升。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行政征收决定等,依法予以公开。
保障人民权利,必然要求加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要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坚决杜绝因司法不公而造成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的事情发生。对一切侵犯群众合法权利的行为,对一切在侵犯群众权益问题上漠然置之、不闻不问的现象,都必须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坚决追责。加强对非法取证行为的源头预防,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健全案件纠错机制,有效防范和纠正冤错案。要加强对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工作和监督指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和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保障困难群体、特殊群众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
当然,保障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引导社会主体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公序良俗,促进社会健康有序运行。

坚持保障社会力量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主体地位
坚持保障社会力量的主体地位,就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和根基。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也是建成法治社会最根本的保证,因此要坚持党对法治社会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同时,党也需要凝聚全社会力量,扎实有序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纲要》强调,充分调动全社会各方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参与法治社会建设,进一步发挥公民、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形成法治社会建设最大合力。
坚持保障社会力量的主体地位,必然要求健全公众参与重大公共决策机制。制定与人民生产生活和现实利益密切相关的经济社会政策和出台重大改革措施,要畅通公众参与重大公共决策的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落实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公共决策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制度机制。健全企业、职工、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涉企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机制,依法平等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坚持保障社会力量的主体地位,必然要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基层社会治理和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健全完善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治理模式,依靠和发动人民群众,把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引领和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社会治理过程人民参与、成效人民评判、成果人民共享。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人民团体要在党的领导下,教育和组织团体成员和所联系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加大培育社会组织力度,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功能。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促进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中发挥更大作用。
(作者: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 王其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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