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营商环境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实力的重要标准,其优劣决定着经济的发展速度和质量。在追求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时代背景下,打造合法稳定、安全流动、健康绿色的市场环境,构建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是必不可少的重要举措,而评价指标体系又是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过程中的重要一环。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应以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内涵为基本依据,立足于当地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现实需求和实践基础,以法治化和优化营商环境为目标导向,以独立第三方主体为评价视角,以经济发展和企业需求为评价维度,从整体上锚定评价指标体系的考察向度和价值取向。
关键词:法治化营商环境;营商环境优化;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营商环境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准,良好的营商环境对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而科学合理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是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重要基础。目前我国并没有形成较为系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因此该指标体系成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以及各地政府关注的焦点和难点问题。构建科学合理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需要明确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核心要义以及评价视角和维度,并分析评价指标体系的构成要素。在借鉴国内外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现实需求和实践基础,并通过相关实证分析研究,深入研究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建设路径,以期不断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一、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的必要性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法治是平等保护主体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条件,也是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保障,营商环境需要公正透明、规范且权威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督系统的规制和保障。 为市场主体提供平等、稳定的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1]。市场是市场主体参与交换的多重系统,参与交换的前提、过程、结果皆为市场因素所涵盖的内容。参与交换的前提可以理解为市场准入的条件,参与交换的过程需要考虑市场交易是否具备公平性。法治化营商环境下,在市场准入门槛面前,法治可以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待遇,即通过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对市场主体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和确认,其中包括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市场准入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在该制度面前,所有主体都是平等的,只有符合一定资格条件的主体才能进入市场。另一方面,在进入市场之后,竞争无处不在,法治可以通过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稳定的竞争环境,使市场竞争公平有序地进行。如市场中欺诈、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需要法治的规制和惩治。法治可以打击违法经营主体的犯罪行为,维护合法经营主体的知识产权等正当权益,为权益受到损害的主体提供有效救济途径,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稳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为经济发展提供可预期的环境 稳定可预期的环境对打造营商环境尤为重要,可预期是维系市场经济稳定的关键因素。法治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可预期的环境,规范、引导和制约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在公正透明的规制下,市场主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约束自己的经营行为,能够有效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同时,可预期性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从而为市场主体构建稳定、便捷、高效的交易环境,开放有序、竞争有序、交易有序的营商环境也会因此而产生。因此,在已有政策的基础上,法治化能进一步优化可预期的稳定的市场环境,这是现代化市场经济能够长期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 构建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枢纽 法治是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关键举措,在法治监督下,法律的约束有利于增强政府实施干预市场行为时的责任感,有利于提高政府干预市场行为的效益。这对保障市场资源公平配置,保护市场主体权利,构建稳定和谐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法治是构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新型关系,既要“亲”也不忘“清”的枢纽。一方面,政务运行机制的法治化既能将行政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以期达到依法行政的效果,又能增加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透明度,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规范化和地区经济发展质量的提升有着重要意义。另一方面,政务运行机制法治化下,政府履行服务职能基于明确的法律依据,为企业主动表达诉求,积极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法治渠道,最大化地保护市场自由和市场公平。 二、法治化营商环境量化评价方法的实证分析 科学性原则要求评估指标能够较为准确的反映国家法治发展的特点与状况。首先,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的设计与选取应紧紧围绕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内涵、评价维度的主要内容和实践中关注的焦点与重点。其次,同类指标亦或是同级指标在内涵和外延上不重叠、不冲突、不重复。最后,要把握不同指标在评估法治化发展状况的优势,合理分配指标之间的权重。 客观环境除对营商制度的运行状态存有影响外,对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同样存有影响。从当下营商环境运行状况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对营商环境进行实证分析,探索目前营商环境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参考相关企业、从业人员对改进营商环境的期望,构建全面、客观、科学、合理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出发对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进行研究主要有以下优势:首先,可以提高评价指标体系的地域适应度。营商环境具有鲜明的地域指向色彩,在构建评价指标体系过程中,必须贴合当地实际情况,基于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同时依托于当地的资源物质条件展开评价工作,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其次,通过实证分析可以构建更全面的评价指标体系。实证分析可以提供多视角看待营商环境,从而扩展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广度,引入多维度考察指标,保证评价的全面性和客观性。最后,实证分析有利于对各指标权重进行综合性分析。评价体系中各评价指标对营商环境的作用效果并非完全相同,在构建评价指标体系过程中,一方面要扩展评价角度,保证评价体系的全面性。另一方面要重视各指标在评价体系中所占比重,做出科学的权重分配,这有利于提高评价体系的运行效率,也有利于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通过对营商环境的实证分析,企业对于自己有哪些权利义务,可以享受哪些具体的投资优惠无法知晓。法治营商环境下,政务公开是增强政府公信力,保障企业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企业与政府有效互动的重要途径之一。只有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为原则,才能有效完善政府制度改革建设,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为了最大程度地满足企业需求,最大限度地缩短制度供给与企业需求之间的差距,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调查结果可以发现,被调查者中赞成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人员占比超过80%。认为通过评价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水平提升有作用的人员占比超过90%。因此,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获得了企业人员的高度认可。 三、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基本要求 以法治化和优化营商环境为目标导向 法治为我国经济建设与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导向,以法治为导向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主体创业创新的活力,不断优化经营环境,有利于更好地将市场主体的发展动力转化为经济发展的新动能,对促进就业、经济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营商环境中竞争无处不在,是一个较为复杂的动态环境,具有流动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法治通过制定相应的市场交易制度,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打造一个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引导市场竞争公平有序进行。因此,科学合理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必须能够准确度量中国独特的法治化进程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中的积极作用,以全面贯彻法治化的目标导向。[2] 在以法治为目标导向的同时,同时还要以优化营商环境为最终目标。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竞争力,优化营商环境对全力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具有重大作用。由于营商环境会受各地区经济发展差异的影响,因此构建适合当地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必须紧密结合营商环境的具体语境。另一方面,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还要以考察市场主体和企业的满意度为目标导向,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只有贴合具体的营商环境语境,满足市场主体的需求,才能真正起到优化营商环境的作用。 以独立第三方主体为评价视角 为了确保指标体系构建的科学性及合理性,需要以客观、准确的指数为前提,而法治化营商环境指数的客观、准确、科学依赖于适当的评价主体。在自建自评下得出的指数难免受到主观性和偏好性的干预,根据国内外法治指数架构研究可以得知,独立的第三方主体实施评估能够较大程度地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指数的公信力。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应以具备客观性、中立性和专业性的独立第三方主体为评价视角,具体可以划分为内部评价机构与外部评价机构,前者包括党政机关、人大等,后者则主要指的是科研机构、高校、学术团体及相关组织等。外部评价主体具备显著的优势,其一是专业性,相关组织和机构具备从事营商环境法治化评价的专门队伍,具有专业的素养、专门的技术方法,对相关问题存在着深入的认识与研究。其二是中立性,第三方评价主体独立于政府等官方机构,不受相关利益的左右,可以从相对中立的视角出发来对相关指标的构建及实施作出中立、客观的评价。其三是民间性,多是来自民间的组织及个人,本身是民意表达与民主监督的重要载体,可广泛收集民意并发挥“倒逼”作用促使相关部门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以经济发展和企业需求为评价维度 在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系统过程中,需要对当地经济环境及发展需要和企业的具体需求综合分析,高度重视市场公平性、市场自由度、交易安全性、交易稳定性、经济环境可预期性、地方政府企业优惠扶持待遇的制度化、地方政府经济服务与监管措施的制度化、市场主体私权的保障和救济等与商业活动密切相关的要素。以企业对于政府工作的满意度作为核心的评价视角,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维度可以概括为企业需求的识别、政府服务的供给、政府制度的完善、政府政务的监管四个方面。 首先,政府需要主动及时了解企业的需求,需求识别是服务供给的必要前置程序和关键步骤。市场环境的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发展目标的不同,都会导致企业发展需求不同。政府只有及时识别了解企业的需求,才能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满足企业需求,提高企业满意度,从而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营商环境发展。政府对企业需求的识别应当满足渠道多元性、识别及时性、覆盖完备性三个特性,从多方渠道出发尽可能全面了解企业需求,及时识别企业需求并及时做出有效回应,政府的识别和回应都应全面覆盖企业的需求。 在识别了解企业需求后,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就是政府给出的有效回应。服务供给应当包括服务过程和服务结果。[3]服务过程具体又涵盖了服务设施、服务的组织机制、服务的具体流程以及政府与企业的互动交流等内容。服务结果具体包括服务的质量、服务的成本、服务的效率、服务的效果以及企业对服务的满意度等内容。其中企业和上级政府部门的满意度的高低是政府的服务供给效果的衡量标尺。 而有效的服务应当以完善的制度为基本依托。完善的制度应当包括对企业最关心的优惠扶持待遇问题以及企业权利义务等问题的规则,其次制度是落实政府责任,约束政府和企业行为,并引导企业与政府互动、规制政商关系,构建“亲”“清”的新型政务营商环境的规则体系,打造政府与企业之间“亲而有度”的良好关系,形塑政府透明公正、领导清廉、政治清明的良好氛围。[4]除此之外,制定制度也是规制落实政府内部责任,减少内部推诿扯皮,理顺政府与政府部门之间关系的重要手段,内部关系理清了,责任也就有了保障,政府对企业的服务供给质量、效率也会进一步提高。另一方面,制度改革创新也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要途径,互联网背景下,更新迭代的速度越来越快,制度创新是为了提供更加稳定、合理、高效、可持续的行为模式,给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以更好地维系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良好关系。 最后,加强对政府政务的监管。监督政府对企业优惠扶持待遇、企业的权利义务、申请审批的具体流程等事项作出具体的明文规定,并且严格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为原则,为企业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市场;打造透明公正、清正廉洁的良好氛围;监督政府深化制度改革,提升自身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供给,尽可能满足企业的服务需求,缩短服务供给与企业需求之间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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