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法治县、依法治市、依法治省、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的非凡法治实践中,在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卓越理论探索中,习近平同志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被政界、学界和社会各界称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形成这一共识的主要理据在于,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一系列独创性概念、命题、论语和观点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人类法治思想史作出了原创性理论贡献。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贡献主要体现在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十一个坚持”,即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十一个坚持”是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最权威最精准的理论凝练,是新时代党在法治领域最系统最深入的理论创新,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时代化、中华法治文明现代化、人类法治思想科学化的重大标志性理论成果。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贡献广泛体现在习近平同志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锤炼出来的数百个新概念新命题新论语中。例如:“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制度稳则国家稳,制度强则国家强。”“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法治的根基在人民。”“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与国的竞争日益激烈,归根结底是国家制度的竞争。”“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正确解读中国现实、回答中国问题,提炼标识性学术概念,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学术话语体系。”这些原创性概念、命题和论语构筑了系统完备、博大精深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大厦。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贡献集中体现在习近平同志划时代地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概念和命题理论地位特殊、实践价值非凡。2016年,习近平同志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列举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提出的十六个“具有原创性、时代性的概念和理论”,其中法学领域唯一的,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理论创新归结为“八个明确”,其中第五个明确是“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21年,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习近平同志对关系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深邃思考和科学判断,提出一系列原创性的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其中包括“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可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全局性、统领性、基础性意义。第一,它科学揭示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客观规律和实践逻辑,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和工作重点。第二,它提供了一套全新的观照当代中国法治的理解系统和思想视窗,对我国新时代法治建设具有实践的解释力、理论的穿透力和思想的整合力。第三,它具备强大的理论建构能量,把分散在法治建设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理论观点整合到“法治体系论”的总体框架中。第四,它为正在形成的中国自主性法治话语体系找到了阿基米德支点,为正在生成的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法学体系确立了理论基石,从此,法学体系不再是六神无主的“游民”,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公民”。第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原创性概念既是理论也是方法,它必将引发从法律思维到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变革。
张文显,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22年第4期(7月10日出刊)“法学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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