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重要指示精神及“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稳定”最新要求,发挥法治在营商环境建设中的规范、引领、保障作用,加快推进我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度体系
1.完善涉及营商环境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加快营商环境领域立法进程,对涉及营商环境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优先安排、优先出台,依法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相关要求,制定实施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主动了解企业所需、困难所在,保障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度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等省直相关部门负责;以下工作均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开展涉及营商环境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开展涉及营商环境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及时对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有悖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修订,确保与法律规定和国家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新规定、新要求保持一致。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将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做到应备必备、应审尽审、有错必纠。(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等省直相关部门负责)
3.提升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决策质量。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切实规范涉及营商环境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全面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制度,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确保“五大程序”落实到位,让行政决策科学化、法治化。严格执行决策责任倒查和终身追究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避免决策随意化,防止凭主观靠经验决策。加强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将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列入各级各部门各类日常学习重点内容,扎实开展“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民法典暨优化营商环境宣讲报告会”等法治宣讲活动,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识和能力。(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司法厅等省直相关部门负责)
二、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4.持续优化政务服务。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系统梳理目录清单,统一规范工作流程,协同推进告知承诺制深入广泛实施。认真总结疫情期间“网上办事”“不见面审批”等好的经验做法,持续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深化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办”,全面推进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不断创新机制,优化政务流程。全面推行“不来即享”服务平台先进经验,汇总涉企优惠政策信息,“点对点”直接向企业推送优惠政策。持续推进“减证便民”,通过深化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内生动力。(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直相关部门负责)
5.推动行政权限下放。持续提升简政放权“含金量”,严格按照“四个凡是”要求,去除一切不合理门槛,压减一切不必要的审批事项,着力破除阻碍市场主体投资兴业障碍。加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和流程再造力度,依法推进各类行政权力“合、并、转、调”,加强调研对接和制度保障,避免行政权力盲目下放,确保基层“接得住,办得好”。按照《甘肃省拟赋予乡镇和街道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依法赋权,整合基层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推动形成职能科学、运转有序、保障有力、服务高效、人民满意的乡镇和街道服务管理体制。(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等省直相关部门负责)
6.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策落实兑现制度,严格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开展政府违约失信问题治理,建立政务违约失信补偿制度,杜绝“新官不理旧账”,严格落实中小企业账款防止拖欠机制,继续做好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工作。(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政府国资委等省直相关部门负责)
三、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7.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方便群众办事;有效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提高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普遍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制,严格禁止无法定依据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影响、阻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执法行为。落实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全面推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权力事项网上运行。采取日常检查与集中评查、网上巡查与实地检查、专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常态化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省司法厅、省直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8.建立健全柔性执法机制。加快推动《甘肃省关于推进行政柔性执法进一步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指导意见》落地实施,完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中设立的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不予处罚情形,制定“两轻一免”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全面梳理现有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压减重复或者不必要检查事项,审慎采取限产、停产等管理措施。(省司法厅、省直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9.创新行政执法监管方式。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全省联合双随机工作全覆盖、常态化,实现监管“进一次门、办多项事”。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加快建成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综合监管平台,实现执法办案信息化、执法案卷电子化、执法监督实时化,提高行政执法全过程智能化动态管理水平。(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直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10.做好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畅通涉企行政复议案件申请渠道,除重大疑难案件外,一律实行快审快结,在保证办案质量前提下,尽量缩短办案期限。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依法纠正不当行政行为。(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省委编办等省直相关部门负责)
四、全面加强市场主体司法保护
11.严格规范司法行为。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依法打击妨碍企业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减少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依法慎用财产强制措施,依法合理采取民事执行措施,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民事纠纷,全力落实“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稳定”。(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负责)
12.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推动建立常态化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和简捷高效的快速审理机制,提高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准确把握涉民营企业案件司法标准,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持续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的冤错案件。(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负责)
13.加强对涉企案件的法律监督。强化涉企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依法监督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滥用强制措施、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财产刑执行不当等问题;强化涉企民事案件的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严厉打击侵害企业权益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负责)
五、有效增强涉企法律服务保障
14.加强涉企政策法律宣传宣讲。将每年4月定为法治化营商环境集中宣传月,充分运用全媒体传播渠道,集中宣讲《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解读我省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政策。强化企业法治宣传,积极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开展律师服务民营企业专项公益活动。通过编印涉企法律服务指南、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宣传手册、涉外企业履约风险法律防范指引,以及在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开通涉企法律服务专席等一系列有效手段,为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法治保障,培育市场主体和广大群众“遇事找法不找人”的法治意识。(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等省直相关部门负责)
15.优化涉企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提高涉及民营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和公证的质量、效率,加大对困难民营企业的法律救助,依法减免相关费用。引导公证机构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设立、运用流转、权利救济、纠纷解决、域外保护等环节提供公证服务,实现全过程保护。常态化推行企业“法治体检”活动,探索中小微企业设立公司律师,采取有效方式推动惠企政策落实落地。(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工商联负责)
16.健全涉企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健全诉调、警调、访调对接机制,加快各级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加强诉讼与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非诉讼解纷方式的有效衔接,实现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诉前调解全覆盖,加强行业调解组织建设,建立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员专家库和人才库,推动市场主体在诉讼前依法高效快捷化解纠纷、解决诉求。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构建涉市场主体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信访局、省工商联负责)
六、统筹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17.积极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共建共享。推进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一带一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和“两新一重”、兰西城市群、十大生态产业、现代丝路寒旱农业、榆中生态创新城等重大项目相关政策法规的研究和培训,加强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探索组建我省法治化营商环境专家咨询委员会,联合省法学会、地方商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驻甘高校、有关智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共同体。(省委依法治省办、省直相关部门负责)
18.畅通法治化营商环境问题投诉举报渠道。出台《甘肃省法治化营商环境问题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由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搭建本级法治化营商环境问题投诉举报平台,统一受理市场主体投诉举报,集中法治力量解决市场主体反映的问题困难。(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负责)
19.加强对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组织保障。省委依法治省办负责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承担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推进落实工作。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切实提升本地区法治化营商环境水平。(省委依法治省办、省直相关部门负责)
甘肃省法治化营商环境问题投诉举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畅通法治化营商环境问题投诉举报渠道,规范投诉举报的受理、转办、处理等相关事宜,打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甘肃省法治政府建设重大责任事项约谈和挂牌督办试行办法》《甘肃省法治政府建设重大违法行政问题线索调查核实转交试行办法》《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发现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行政执法、服务管理工作中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破坏公平公正法治化营商环境,侵犯或者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可以根据事权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的受理、转办、处理等(以下统称“办理”)相关事宜,适用本办法。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已经建立的投诉举报平台,与法治化营商环境问题投诉举报平台无合并、隶属关系,按照有关规定独立运转。
第三条 法治化营商环境问题投诉举报的办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责转办、归口办理、限时办结、跟踪督办,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建立本级法治化营商环境问题投诉举报平台,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保证投诉举报渠道畅通,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投诉举报进行研判、分办、转办;
(二)对投诉举报处理进行协调指导、监督检查;
(三)协调推进涉及重大事项的、涉及多个部门的、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的投诉举报;
(四)对投诉举报办理中敷衍塞责、推诿拖延、不正确履职的,进行约谈、挂牌督办、通报等;
(五)对投诉举报进行备案归档、统计分析、汇总报告;
(六)对投诉举报平台进行指导管理;
(七)其他相关职责。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承担法治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办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投诉举报的核实、受理、调查、处理、反馈、报告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受理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投诉举报:
(一)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
(二)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市场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或者有减损市场主体权益、增加市场主体义务的内容;
(三)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或者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四)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或者强行低价购买其产品;
(六)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七)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八)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九)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
(十)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十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在接受有关检查时暂停法律、法规许可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十二)在行政许可等各类政务事务办理过程中,要求市场主体提供不必要的证明事项;
(十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十四)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情形。
第七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投诉举报:
(一)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二)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
(三)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
第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投诉举报: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认证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二)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三)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四)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
第九条 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举报事项属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
(二)有明确的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
(三)有具体的投诉举报事实、理由和诉求;
(四)有支持投诉举报的书面证据材料。
第十条 投诉举报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条件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事项依法应当或者已由特定行业部门受理的;
(二)投诉举报事项应当或者已由纪委监察机关受理的;
(三)投诉举报事项已由信访部门受理的;
(四)投诉举报事项已申请行政复议的;
(五)投诉举报事项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六)投诉举报事项已由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办理,且已给出最终处理意见,重复投诉举报的;
(七)投诉举报证据材料不全,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的;
(八)经核实投诉举报不属实的;
(九)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 投诉举报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投诉举报平台接到投诉举报后,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研判。
经研判属于受理范围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对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被投诉举报主体、投诉举报事项等信息进行登记。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日内,根据案件实际和职责权限,书面转交有管辖权的地方政府、部门或者组织办理。投诉举报事项涉及多地方、部门或者组织的,由县级以上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协调确定牵头负责的地方政府、部门或者组织。
经研判不属于受理范围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登记。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超出事权范围,越级申请投诉举报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投诉举报平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有关地方政府、部门或者组织接到转办通知后,应当与投诉举报人取得联系,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核实。投诉举报人应当通过当面递交、邮寄等多种方式提供书面证据材料、反映情况。证据材料不足的,有关地方政府、部门或者组织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补正事项和期限,补正时间不计算在投诉举报办理时限内。
经核实投诉举报事项属实且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进行调查处理。自接到转办通知之日起60日内形成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投诉举报人并报投诉举报平台。因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回复的,需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书面向投诉举报平台申请延期。
经核实投诉举报事项不属实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不进行调查处理。自接到转办通知之日起30日内书面反馈投诉举报人并报投诉举报平台。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材料,真实客观陈述事实和理由,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投诉举报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投诉举报人有权提出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意见建议,也可以放弃或者撤回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 有关地方政府、部门或者组织在承办投诉举报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核实情况,充分听取投诉举报人诉求,依法进行办理。
对于投诉举报事项,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告知投诉举报人法定救济渠道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引导投诉举报人依法维权。
工作人员在办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应当保护当事人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有关地方政府、部门或者组织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后,作出维持决定的,应当在向投诉举报平台书面反馈处理结果时,就作出维持决定的依据、事实、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六条
部分涉及多个部门、多个行政区域,或者涉及人数较多、情况较为复杂、社会影响较大、可能产生舆情引发重大社会稳定风险的投诉举报事项,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由县级以上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直接牵头协调推进,必要时实行领导包案,重点推动解决。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对所辖范围内有关地方政府、部门或者组织投诉举报办理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对投诉举报办理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全省法治建设绩效考评体系;对投诉举报办理中敷衍塞责、推诿拖延、不正确履职的,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改进。
第十八条 投诉举报事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办理:
(一)经有关地方政府、部门或者组织调查处理完毕的;
(二)投诉举报人与被投诉举报人达成协议的;
(三)投诉举报办理期间,投诉举报人就投诉举报事项申请行政复议、仲裁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四)投诉举报办理期间,投诉举报人自行提出终止办理或者自愿撤回投诉举报的,但被投诉举报人涉嫌犯罪或者其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五)投诉举报办理期间,投诉举报人不予配合,或者需要投诉举报人补充相关证据材料,投诉举报人超出指定期限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
(六)在投诉举报办理期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介入侦察调查的;
(七)投诉举报事项与事实不符或者无法核实的;
(八)其他应当终结办理的情形。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法治化营商环境问题投诉举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对投诉举报申请拒不受理,或者推诿、拖延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拒不履行调查处理职责,或者推诿、拖延的;
(三)故意虚报、瞒报结果的;
(四)对投诉举报人实施威胁、刁难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二十条 投诉举报人恶意投诉举报、虚构事实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对相关领域投诉举报事宜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甘肃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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